
【法】 practice master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法】 master of the rolls
诉讼程序主事官(Master of the Court)是普通法系国家司法体系中的关键司法职务,主要负责案件程序性事务的审理与管理。其职能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程序性裁决权
主事官依据《法院规则》(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CPR)处理案件管理会议、证据开示争议、诉讼费用担保等程序性事项。例如在英国高等法院,主事官可根据CPR第3.1条行使案件管理权,要求当事人限期提交证据清单。
专业案件预审
在商业法庭、遗嘱认证等专业领域,主事官依据《司法组织法》进行初步事实审查。伦敦高等法院主事官可依据《1981年高等法院法》第6条,对标的额低于10万英镑的商业纠纷作出简易判决。
司法救济执行
根据《判决执行条例》,主事官负责监督财产扣押令、第三债务人令等强制措施的实施。香港司法机构官网显示,区域法院主事官可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9号命令核发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
该职位设置体现普通法系"程序正义"原则,通过专业分工提升司法效率。美国联邦法院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与之职能类似,但裁决权限受《美国法典》第28卷第636条特别限定。
“诉讼程序主事官”这一表述在法律术语中并不常见,但结合“诉讼程序”的定义和司法实践中的角色设置,可以分两部分解释:
诉讼程序是法律规定的解决案件争议的步骤和方法,具有以下特点:
“主事官”并非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标准职位名称,可能指向以下两类角色:
若用户特指某些特殊司法体系中的“主事官”,建议结合具体法律条文或司法实践进一步确认。例如,英国法院的“Senior Master”负责高等法院的程序管理,但需注意术语的本土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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