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actice master
proceeding
【法】 adjudication rule; contentious procedure; form of procedure
judici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edings; legal process
litigation procedure; pleading; practice of the court
【法】 master of the rolls
訴訟程式主事官(Master of the Court)是普通法系國家司法體系中的關鍵司法職務,主要負責案件程式性事務的審理與管理。其職能可概括為以下三方面:
程式性裁決權
主事官依據《法院規則》(如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PR)處理案件管理會議、證據開示争議、訴訟費用擔保等程式性事項。例如在英國高等法院,主事官可根據CPR第3.1條行使案件管理權,要求當事人限期提交證據清單。
專業案件預審
在商業法庭、遺囑認證等專業領域,主事官依據《司法組織法》進行初步事實審查。倫敦高等法院主事官可依據《1981年高等法院法》第6條,對标的額低于10萬英鎊的商業糾紛作出簡易判決。
司法救濟執行
根據《判決執行條例》,主事官負責監督財産扣押令、第三債務人令等強制措施的實施。香港司法機構官網顯示,區域法院主事官可依據《高等法院規則》第49號命令核發扣押債務人財産令狀。
該職位設置體現普通法系"程式正義"原則,通過專業分工提升司法效率。美國聯邦法院的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與之職能類似,但裁決權限受《美國法典》第28卷第636條特别限定。
“訴訟程式主事官”這一表述在法律術語中并不常見,但結合“訴訟程式”的定義和司法實踐中的角色設置,可以分兩部分解釋:
訴訟程式是法律規定的解決案件争議的步驟和方法,具有以下特點:
“主事官”并非我國法律體系中的标準職位名稱,可能指向以下兩類角色:
若用戶特指某些特殊司法體系中的“主事官”,建議結合具體法律條文或司法實踐進一步确認。例如,英國法院的“Senior Master”負責高等法院的程式管理,但需注意術語的本土化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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