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democracy
judicatory; judicature; justice
【法】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administration of law; judicature
democracy
【法】 democracy
司法民主(Judicial Democracy)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在司法活动中贯彻民主原则,通过制度设计保障公众参与、监督和表达权。其核心体现为以下三方面:
一、主体参与性
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实现直接民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公民可依法参与案件审理,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数达268万件,覆盖民事、刑事及行政领域。
二、程序公开性
司法过程需遵循公开原则,包括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庭审直播的全面透明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个人隐私案件外,所有庭审均对社会公开。中国裁判文书网已累计公开文书1.3亿份,日均访问量超2000万次。
三、社会回应性
司法机关通过听证会、民意征询等机制吸纳社会意见。2024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新增"社会调查报告"制度,要求重大案件审理前须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开通的"智慧法院"平台已接收公众法律咨询逾480万条。
该概念的法理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第130条"公开审判原则",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司法权源于人民、服务于人民的本质属性。
司法民主是一个复杂且多维度概念,其核心在于通过民主原则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根据搜索结果中的不同视角,可从以下方面综合理解:
司法民主指在司法活动中体现民主原则,既包括民众直接参与审判(如雅典公民审判),也涵盖司法制度对民主价值的贯彻。其核心特征是民众参与司法决策和多数决原则的应用。
主体参与性
决策机制
制度保障
在中国语境下,司法民主被赋予特殊内涵,强调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审判公开等途径实现司法公正,同时需平衡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的关系。其目标是通过民主机制提升司法公信力,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注:如需查看具体文献,可参考中国知网《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04期,或中国法学创新网相关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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