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functionary
"司法工作人员"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指代依法行使审判、检察、监管职能的专业人员,英文对应"judicial personnel"或"judicial officer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该术语具体涵盖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四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该定义包含三个核心要素:
英语权威法律辞典《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judicial officer"定义为"经合法授权主持司法程序并作出裁決的公职人员",该解释与我国立法精神具有法理共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一概念与日常理解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同,需结合具体职责界定:
司法工作人员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执行者,其行为直接关系到法律实施,需满足以下条件:
侦查职责人员
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中依法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讯问的人员。例如,公安机关的刑警、检察院自侦案件承办人员。
检察职责人员
指检察机关中负责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及法律监督的人员,如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
审判职责人员
涵盖法院中与审判直接相关的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等,但行政人员(如普通书记员)不属于此范畴。
监管职责人员
包括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中负责管理犯罪嫌疑人、罪犯的民警及司法行政人员。
如需进一步了解职责划分或具体案例,可参考《刑法》第九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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