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on of children act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医】 aaduction; adduct
【法】 adoptive children; foster-child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收养子女法是中国法律体系中规范收养关系成立、效力及解除的专项法规,其核心在于保障被收养儿童权益并明确收养双方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第三章,该法律体系包含以下要点:
法律定义
收养关系指通过法定程序,使无血缘关系的个体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需年满3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被收养人须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孤儿、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儿童等特定情形。
核心条款
法律原则
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收养后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自动解除。涉外收养须符合《海牙跨国收养公约》关于儿童保护的国际准则。
实际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处理收养无效、解除收养关系等纠纷。典型案例显示,未办理正规登记的「事实收养」不受法律保护。
“收养子女法”是指规范收养行为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收养条件、程序、效力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以下从定义、核心要件和法律效力三方面进行解释,结合我国《民法典》及原《收养法》相关规定:
收养子女法是指通过法定程序,在无血缘关系的个人之间建立拟制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核心原则包括:
根据《民法典》第1098条及原《收养法》规定,收养人需同时满足:
例外情形: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可放宽无子女或收养数量限制(、、)。
须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生父母(、)。
收养关系成立后(需办理民政登记):
现行收养规定已纳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替代原《收养法》。具体程序需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涉外收养另有特别规定(、)。
注:如需完整条款,可参考《民法典》第1093-1118条或访问民政部门官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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