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option of children act
accept; control; draw in; harvest; income; recieve; stop; take in
【醫】 aaduction; adduct
【法】 adoptive children; foster-child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收養子女法是中國法律體系中規範收養關系成立、效力及解除的專項法規,其核心在于保障被收養兒童權益并明确收養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編「婚姻家庭」第三章,該法律體系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定義
收養關系指通過法定程式,使無血緣關系的個體形成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人需年滿30周歲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被收養人須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包含孤兒、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兒童等特定情形。
核心條款
法律原則
遵循最有利于被收養人原則,收養後養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動解除。涉外收養須符合《海牙跨國收養公約》關于兒童保護的國際準則。
實際應用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實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處理收養無效、解除收養關系等糾紛。典型案例顯示,未辦理正規登記的「事實收養」不受法律保護。
“收養子女法”是指規範收養行為的法律規範,主要涉及收養條件、程式、效力及法律責任等内容。以下從定義、核心要件和法律效力三方面進行解釋,結合我國《民法典》及原《收養法》相關規定:
收養子女法是指通過法定程式,在無血緣關系的個人之間建立拟制父母子女關系的法律規範。其核心原則包括:
根據《民法典》第1098條及原《收養法》規定,收養人需同時滿足:
例外情形:收養三代以内旁系血親子女、孤兒、殘疾兒童等,可放寬無子女或收養數量限制(、、)。
須為孤兒的監護人、社會福利機構或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生父母(、)。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辦理民政登記):
現行收養規定已納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替代原《收養法》。具體程式需通過民政部門辦理登記,涉外收養另有特别規定(、)。
注: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民法典》第1093-1118條或訪問民政部門官網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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