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ipient of the earnest
receiving
deposit; earnest; earnest money
【经】 bargain money; earnest; earnest money; handsel; purpose money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在汉英法律语境中,“收受定金的人”指在双务合同中接受对方支付的定金作为履约担保的一方当事人。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债务履行,由一方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货币。收受定金的人(Depositary / Receiver of Deposit)即接受该笔金钱的债权人,其对应的法律身份为:
履约担保权
收受定金方享有以定金罚则保障债权实现的权利。若支付方违约,收受方可没收定金(《民法典》第587条),此权利在英美法中称为"right of forfeiture"。
金钱占有转移
定金交付导致货币所有权转移,收受方成为货币所有权人(最高人民法院(2019)民申字第1201号裁定),区别于质押权人。
双向约束效力
收受方同样受定金罚则约束:若其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Double Refund Obligation),体现担保的双向性(bilateral security)。
概念 | 收受定金的人 | 保管人(Bailee) |
---|---|---|
权利性质 | 物权性担保权 | 债权性保管义务 |
金钱归属 | 取得所有权 | 仅临时占有 |
违约后果 | 适用定金罚则 |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在普通法系中,定金(Earnest Money)收受方称为"Vendee"(不动产买卖)或"Offeree"(要约接受方),其权利受《统一商法典》(UCC)§2-304约束,要求定金金额需符合合理比例原则(reasonable proportion test)。
权威参考来源:
- 中国《民法典》定金条款解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官网 npc.gov.cn
- 英美定金制度比较:元照英美法词典"Earnest Money"词条 lawinfochina.com
- 最高法院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人”指在合同关系中接受定金作为债权担保的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债权人或卖方),其权利义务具有以下核心特征:
担保责任
收受定金的一方需以定金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若其未能履行合同义务,需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惩罚性责任。例如,在购房场景中,若开发商违约不交房,需退还购房者双倍定金。
金额限制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无效。例如,100万元的合同,定金最高为20万元。
合同形式要求
定金合同需以书面形式约定,且自实际交付定金时生效。
履约后的处理
若合同正常履行,收受方可将定金抵作价款或返还支付方。
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不适用双倍返还规则。
“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仅为预付款。若合同未履行,收受方只需原额返还,无需双倍赔偿。
收受定金的一方既是担保权益的享有者,也是违约责任的潜在承担者。建议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条款,避免因表述不清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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