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
entelechy; entity; esse; noumenon; substance; substantiality
【计】 entity
【医】 entity; noumenon; stereo-
【经】 entity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经】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实体动产(tangible personal property)是法律和金融领域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如下:
实体动产指具有物理形态、可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的财产。其法律特征包括: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实体动产对应:
注:因未检索到可直接引用的权威在线词典资源,本文定义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民法典》物权编相关条款及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术语库(UNCITRAL Glossary)的学理解释。建议查阅《元照英美法词典》或《布莱克法律词典》获取更详尽的术语对照。
实体动产指具有物理形态、可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品。以下是详细解释:
物理形态
实体动产需具备可感知的实物形态,例如机器设备、车辆、衣物、手机等。
与“无形资产”(如应收账款、票据)不同,实体动产强调物质实体属性。
可移动性
实体动产能够脱离原有位置存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其用途或价值,例如家具、电子产品等。
经济价值
其价值体现在使用或交易中,如劳动产品(艺术品、机械设备)、物质文物(宝石、文献)等。
实体动产可作为抵押物融资(如设备抵押贷款),其交易灵活性高,是经济活动中的重要资产类型。若需进一步了解动产抵押规则,可参考《民法典》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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