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devise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devise
特别不动产遗赠是指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特定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无偿赠与他人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为标的物特定性、意思表示明确性及受遗赠人单一指向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通过遗嘱指定个人不动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取得。
法律依据与构成要件
生效条件与限制
英文对应词
该术语可译为“Specific Immovable Property Bequest”,国际文献中常见表述为“special devise of real property”(《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
特别不动产遗赠是指遗嘱人通过遗嘱方式,将其名下的特定不动产(如土地、房屋等)赠送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集体或国家的法律行为。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点如下:
“遗赠”基础定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遗赠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受赠人同意,只需遗嘱人通过合法遗嘱明确表示即可成立,且在其去世后生效。
“不动产”范围
不动产特指土地、房屋等无法移动的财产。区别于动产,其遗赠需遵循物权登记等特殊程序(如房屋过户需办理产权变更)。
“特别”的涵义
单方性与无偿性
遗赠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且无需受赠人支付对价。
法定形式要求
遗嘱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形式(如自书、代书、公证遗嘱),否则可能导致遗赠无效。
受赠人范围限制
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体或国家,法定继承人只能通过遗嘱继承取得财产。
对比项 | 特别不动产遗赠 | 普通遗赠 |
---|---|---|
标的物 | 特定不动产(如某处房产) | 动产或未特定化的不动产 |
登记要求 | 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 动产交付即可 |
潜在争议 | 易涉及产权归属、共有权等问题 | 争议多围绕遗嘱效力或分配 |
注:如需具体案例或更详细法律程序,可参考《民法典》继承编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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