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pecial devise
especially; in particular; particularly; specialties
【法】 ad hoc
【法】 devise
特别不動産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形式将特定不動産(如房屋、土地等)無償贈與他人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為标的物特定性、意思表示明确性及受遺贈人單一指向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3條規定,自然人可通過遺囑指定個人不動産由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取得。
法律依據與構成要件
生效條件與限制
英文對應詞
該術語可譯為“Specific Immovable Property Bequest”,國際文獻中常見表述為“special devise of real property”(《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特别不動産遺贈是指遺囑人通過遺囑方式,将其名下的特定不動産(如土地、房屋等)贈送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集體或國家的法律行為。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點如下:
“遺贈”基礎定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遺贈是單方法律行為,無需受贈人同意,隻需遺囑人通過合法遺囑明确表示即可成立,且在其去世後生效。
“不動産”範圍
不動産特指土地、房屋等無法移動的財産。區别于動産,其遺贈需遵循物權登記等特殊程式(如房屋過戶需辦理産權變更)。
“特别”的涵義
單方性與無償性
遺贈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且無需受贈人支付對價。
法定形式要求
遺囑需符合《民法典》規定的形式(如自書、代書、公證遺囑),否則可能導緻遺贈無效。
受贈人範圍限制
受贈人必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自然人、集體或國家,法定繼承人隻能通過遺囑繼承取得財産。
對比項 | 特别不動産遺贈 | 普通遺贈 |
---|---|---|
标的物 | 特定不動産(如某處房産) | 動産或未特定化的不動産 |
登記要求 | 必須辦理産權變更登記 | 動産交付即可 |
潛在争議 | 易涉及産權歸屬、共有權等問題 | 争議多圍繞遺囑效力或分配 |
注:如需具體案例或更詳細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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