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 secondary proof
assist; complement; supplement
【機】 coenzyme
【法】 corroborative evidence
bright; clear; clear-sighted; honest; immediately following in time
understand
【醫】 phanero-
"輔助證明"在漢英詞典中的解釋包含兩層核心含義:從構詞法角度看,"輔助"對應英文"auxiliary"或"supplementary",指起協助作用的次要元素;"證明"對應"proof"或"verification",指通過材料确立事實的行為。《牛津高階漢英雙解詞典》将其整體釋義為"在主要證據之外提供的補充性驗證材料",強調其佐證主證據的功能屬性。
在法律實務中,該術語常指代《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等證據類型",例如合同糾紛中補充協議對應的往來郵件可作為輔助證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案例庫)。學術研究領域,美國心理學會(APA)格式指南指出,輔助證明包含"實驗原始數據記錄或第三方機構的檢測報告"等支撐性材料(APA Style官方手冊第七章)。
從語義演變史考察,《辭海》1999年版記載該詞最早見于1930年國民政府《民事訴訟條例》,英文譯法曆經"collateral evidence"到當代"supporting documentation"的轉變。劍橋法律英語詞典特别标注其與"corroborative evidence"的區别:前者強調補充作用,後者側重獨立印證功能。
“輔助證明”指在特定場景中用于補充、支持或驗證主要證據的材料或信息,其核心作用在于增強主證據的可信度或彌補主證據的不足。以下是具體解釋及常見應用場景:
基本概念
輔助證明并非獨立證據,而是通過補充其他證據來間接支持事實認定。例如,在法律場景中,它可能包括證人證言、書面記錄等。
與主證據的區别
主證據直接證明争議事實(如合同、交易記錄),而輔助證明通過間接方式增強主證據的可靠性(如心理評估報告證明未成年人消費時的精神狀态)。
法律領域
金融領域
教育場景
計算機領域
場景 | 輔助證明類型 | 作用 |
---|---|---|
未成年人消費 | 心理評估報告、監護人聲明 | 證明消費行為缺乏自主判斷能力 |
法律訴訟 | 證人證言、通話記錄 | 補強主證據鍊的完整性 |
金融開戶 | 社保證明、工作證明 | 驗證用戶身份及需求真實性 |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領域的輔助證明要求,可參考相關法律法規或官方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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