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property subject to a claim
add; appose; attach; enclose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經】 lien; right of lien
belongings; estate; means; possession; property; riches; wealth; worth
【醫】 property
【經】 assets; belongings; chose; estate; money; moneys; property
worldly goods
附有留置權的財産(Property Subject to Lien)指債權人依據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在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合法占有并暫時保留的動産或不動産。留置權(Lien)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其核心特征在于債權人通過實際控制財産促使債務人履行義務,并在債務持續未清償時享有優先受償權。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明确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可留置已合法占有的動産。
該權利的法律效力體現為兩方面:一是占有維持權,即債權人可拒絕返還財産直至債務清償;二是優先受償權,債權人可通過折價、拍賣或變賣等方式實現債權。根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的界定,留置權的設立需滿足三個要件:合法占有基礎、債務與占有物存在直接關聯性、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未獲清償。
在實務操作中,留置權常見于運輸合同(如未付運費時扣留貨物)、加工承攬合同(如未支付加工費時扣留成品)等場景。需特别注意的是,中國法律禁止在不動産上設立留置權,此點與英美法系存在顯著差異。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确,留置權的行使不得違反公序良俗,且不得對抗已支付合理對價的善意第三人。
(注:因未搜索到可驗證的線上法律數據庫鍊接,本文法律條款引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紙質版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商業詞典引用依據《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實體書。)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和實務要點,“附有留置權的財産”指被債權人依法留置并享有優先受償權的動産,其核心特征和法律要求如下:
附有留置權的財産是指債務人未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已合法占有的、與債權存在關聯的動産。留置權作為法定擔保物權,其法律依據主要來自《民法典》第447條,強調債權人可對合法占有的動産行使優先受償權。
常見于保管費、運輸費、加工費等合同糾紛中。例如,物流公司可對未付運費的貨物行使留置權,但需注意不得濫用(如員工扣留雇主財産需嚴格符合條件)。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案例或法律程式,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及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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