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unal estate
consort; husband and wife; spouse
【法】 conjoints
【經】 collective goods; common property
夫妻共同財産(Marital Community Property)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所有、依法不可分割的財産集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其法律内涵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時間範圍與財産來源
夫妻共同財産形成于婚姻登記後至離婚或一方死亡前的存續期間,包括雙方勞動所得(如工資、獎金)、生産經營收益(如投資分紅以及知識産權收益等法定類型。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将婚前財産婚後轉化增值部分納入共同財産範疇。
法定排除情形
個人專用生活用品、婚前財産及其孳息、人身損害賠償金等屬于個人財産,此規定源自《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與英美法系"separate property"制度存在法理共通性。
處置原則
處分共同財産需雙方一緻同意,單方擅自處置行為可被撤銷(《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條。美國加州家庭法典§760條款對此類財産管理權有類似規定,體現國際通行的婚姻財産保護理念。
權威參考來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夫妻共同財産的定義和法律内涵如下:
夫妻共同財産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或一方死亡止),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産。其核心特征為:
根據《民法典》第1063條:
注:具體個案建議咨詢專業律師,如需查看完整法條可參考《民法典》第1062-1065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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