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ave no remedy at law
【法】 civilly; de jure; ex leg; legally
naught; nonexistence; not; nothing; without; lack; zero
【醫】 a-; leipo-; lipo-; non-
any
【法】 means of relief
在法律語境中,"法律上無任何救濟方法"指特定情形下當事人無法通過司法程式獲得權利保護或損害補償的狀态。該概念對應的英文術語為"absence of legal remedy",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權利主張缺失:當法律未明确規定某項權利時(如新型數字資産确權争議),當事人缺乏請求權基礎。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_Castle v. Hayes_案中确立"無明文規定即無救濟"原則。
程式救濟窮盡:包括訴訟時效屆滿(statute of limitations)、既判力規則(res judicata)等程式性障礙。英國《1980年時效法案》規定人身傷害索賠時限為3年,逾期即喪失救濟權。
實質要件不符:當損害結果與行為間缺乏因果關系(proximate cause),或損害屬于法律明确排除的類型(如純經濟損失),法院可能拒絕救濟。參照《第二次侵權法重述》第281條。
該術語在跨境争議中具有特殊意義,根據《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第9條,若争議事項屬于締約方法定不可訴範疇,締約國法院可拒絕承認執行判決。
“法律上無任何救濟方法”指某項權利受到侵害時,法律體系内缺乏有效的途徑或程式來維護或恢複該權利。這一概念與法諺“無救濟即無權利”密切相關,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含義
當法律僅規定權利但未設定對應的救濟手段(如訴訟、仲裁、行政申訴等),該權利便無法實際行使或保障。例如,若法律宣稱保護隱私權,但未明确侵權後的賠償方式或維權流程,權利可能淪為“紙面空文”。
法律後果
現實表現
常見于法律滞後或立法疏漏的情形,例如:
與法諺的關聯
“無救濟即無權利”強調救濟途徑是權利存在的實質要件。若法律僅宣示權利卻不提供實現路徑,相當于否定權利本身。
建議延伸:完善法律救濟體系需通過立法補充程式性規定、擴大司法審查範圍等,确保“有權利必有救濟”原則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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