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ar-witness
ear; erbium
【医】 aures; auri-; auris; ear; ot-; oto-
famous; reputation; hear; learn; news; nose; smell; snuffle
【法】 snuff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经】 witness
耳闻证人(Hearsay Witness)指在刑事诉讼中,并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他人转述获得案件信息并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人。其证言属于传闻证据(hearsay evidence),法律效力受到严格限制。以下是关键解析:
耳闻证人未亲身经历案件,其证言本质是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属于“二手信息”。例如,证人甲声称“听乙说看到丙作案”,甲即为耳闻证人。
中国《刑事诉讼法》将此类证言归类为“传来证据”,区别于直接感知案件事实的“原始证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刑诉法解释》第88条):
耳闻证言一般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因无法通过交叉询问验证原始陈述真实性。
仅在原始证人死亡、失踪或无法出庭时,经法庭查证属实方可采纳,但需满足严格条件(如转述内容与其他证据印证)。
英美证据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Hearsay Rule)明确排除耳闻证言,除非符合例外条款(如临终陈述、业务记录)。中国虽未完全采纳该规则,但通过司法解释体现了类似精神。
部分学者指出,中国对耳闻证言的限制可能导致关键证据流失,尤其在原始证人无法出庭的案件中。建议通过强化补强证据规则(即需其他证据佐证)平衡公正与效率。
术语对照
参考来源
“耳闻证人”并非标准的法律术语,但可以拆解为“耳闻”和“证人”两部分进行综合解释。以下是详细说明:
“耳闻”指通过听觉获得信息,即听到他人讲述或间接了解某事,而非直接目睹。例如:
证人指知晓案件情况并依法提供证言的自然人。其核心特征包括:
结合上述两点,“耳闻证人”可理解为通过听觉间接知晓案件事实并提供证言的人。其作证需满足以下条件:
“耳闻证人”更多是描述证人获取信息的途径,而非独立法律概念,其作证资格和证言效力需根据具体法律规定及案件情况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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