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法律及金融語境中,"發行人"對應的英文術語為"Issuer",指在資本市場中依法發行股票、債券或其他金融工具的實體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發行人需滿足法定資質并通過監管機構審核,其核心職責包括信息披露、募集資金管理及投資者權益保障。
國際證券委員會組織(IOSCO)将發行人定義為:在公開市場通過證券發行行為獲取融資的法人實體,涵蓋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機構及特殊目的載體(SPV)等組織形式。發行人須對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等文件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全球證券監管體系的通行原則。
在金融實操層面,發行人需完成發行方案制定、承銷商選擇、發行定價三大核心環節。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特别強調,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償債保障措施和信息披露制度。
"發行人"一詞在不同領域有具體含義,以下是綜合解釋:
指法定的對出版物出版發行負責的主體。在出版領域,發行人通常是出版單位的法定負責人,需承擔出版物内容合規性等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中,發行人指為籌資而發行債券、股票等證券的實體,包括:
需依法履行發行程式,例如:
巴金在《新生》中提及:"他和亦寒是雜志編輯,鳴冬和克謹是雜志發行人",此處特指紙質出版物的負責人。
注意:在不同語境下,"發行人"可能特指出版責任人(主要用法),或泛指證券發行主體(金融領域延伸用法)。如需具體領域的法律定義,建議查閱專業法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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