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istrict tribunal
background; ground; land; soil; the earth
【計】 GND
【化】 earth
【醫】 geo-; loci; locus
【法】 wardmote
地區法庭(District Court)是司法體系中處理區域性民事、刑事案件的基層審判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和不設區的市人民法院,行使對轄區内一般案件的初審管轄權。其英文對應詞"district court"在英美法系中特指具有明确地理管轄範圍的一審法院,如美國聯邦地區法院(U.S. District Court)依據《美國法典》第28編第132條設立,負責審理聯邦法律管轄的民事和刑事案件。
該術語在《元照英美法詞典》中被定義為"具有特定地域管轄權和有限标的管轄權的初審法院",其司法權限通常受成文法嚴格限定。中國地區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涵蓋婚姻家庭、遺産繼承、合同糾紛等普通民事案件,以及可能判處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
在組織結構上,中國地區法院實行合議庭制度,重大案件由三名以上法官或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審理。參考美國司法實踐,聯邦地區法院采取獨任法官審案制,但重大案件可組成陪審團。這種制度差異體現兩大法系在司法資源配置上的不同取向。
“地區法庭”一般指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地域、人口或案件需求設立的派出機構,具體含義和職能如下:
性質
地區法庭是基層人民法院的組成部分,屬于派出法庭的一種。它并非獨立機構,而是代表法院行使審判職能,其判決和裁定與基層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基層法院可設立若幹人民法庭,以滿足地區司法需求。
案件審理
負責審理轄區内的民事、刑事等訴訟案件,尤其為偏遠地區或人口密集區域提供訴訟便利,減輕群衆訟累。
社會服務
通過審判活動懲處違法行為、解決糾紛,維護地方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
地區法庭通過貼近基層的司法服務,提高了法律可及性,尤其在農村或交通不便地區,成為民衆維權的重要途徑。
如果需要更詳細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可參考《人民法院組織法》或地方司法實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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