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dicial magistrate
place; local; district; province; region; room; space; tract
【法】 district; place; province; territory
law-officer
【法】 legal secretary
中文釋義
指在地方層級行使司法職權的官員,通常負責審理輕微案件、主持聽證、籤發令狀及執行基層司法程式。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可對應基層法院法官或特定司法行政人員。
英文對應術語
Magistrate
權威來源參考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magistrate"為"具有有限司法權的官員",典型職能包括刑事預審與輕罪裁判([法律出版社, 2003])。
注:因無有效鍊接,此處保留文獻來源
美國法院官網(US Courts)
明确治安法官(Magistrate Judge)的職責涵蓋監督證據開示、調解民事案件及審理輕罪([uscourts.gov])。
注:鍊接有效性需實時驗證,此處省略
《中國司法制度》白皮書
指出中國基層法院法官負責一審民刑事案件,與"地方司法官"職能部分重疊([國務院新聞辦, 2012])。
跨法系對比
注:實際引用鍊接需替換為當前有效的權威法律數據庫(如北大法寶、Westlaw)或政府官網,此處因條件限制僅标注來源框架。
“地方司法官”在不同曆史時期的具體含義和稱謂有所不同。以下是結合夏朝背景的詳細解釋:
夏朝是中國第一個世襲制王朝,其司法體系初步形成。當時的地方司法官稱為“士”,主要負責審理地方案件。這一職位在中央與基層之間形成三級結構:
現代司法官主要指法官和檢察官(),負責依法審判、檢察工作,維護法律公正。與古代相比,其職能更專業化,且需通過嚴格考試選拔。
“司法”一詞最早見于漢代,指主刑法的官職(如“決曹”“賊曹掾”),後逐漸演變為對審判、檢察職能的統稱。
如需進一步了解其他朝代司法制度,可參考曆史典籍或法律史研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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