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deposit paid on construction work
"存出建築工程款"是建築行業財務管理中的專業術語,指企業在工程建設過程中預先支付的階段性工程款項。該款項屬于資産類科目,用于核算按照合同約定已支付但尚未完成工程結算的預付款項,常見于總承包方與分包方之間的資金往來。
從會計處理角度,該科目需遵循《企業會計準則第15號——建造合同》對預付款項的确認标準,要求企業根據工程進度确認支出。在英漢對照中,可譯為"Construction Advance Deposit"或"Prepaid Construction Funds",國際工程領域多采用FIDIC合同條款中的"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概念進行類比。
該款項的設立具有三重核心價值:第一,保障工程材料采購的及時性;第二,控制項目現金流風險;第三,符合國際工程管理規範中的資金監管要求。根據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發布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存出工程款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0%,且需提供等額銀行保函。
在跨境工程實務中,該科目涉及《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5號》(IFRS 15)關于合同履約義務的規定。建議參考中國建築工業出版社《英漢建築工程大詞典》第4版對"工程預付款"的術語解釋,以及財政部會計司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關于建造合同會計處理的具體說明。
“存出建築工程款”是企業在財務管理中為履行工程合同義務而預先撥付或專項存放的資金,主要用于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相關費用。以下是具體解析:
存出性質
指企業将資金從主賬戶劃撥至專用賬戶或第三方監管賬戶,确保專款專用。這種操作常見于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支付前的資金準備階段。
與工程款的關系
屬于工程款支付流程中的資金管理環節,通常對應合同約定的預付款或階段性進度款。例如,發包方按合同将工程總造價的10%-30%作為預付款存入指定賬戶,供施工方啟動項目。
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發包方有義務按約定支付價款。若未及時支付,承包方可依法催告或申請工程折價/拍賣優先受償。
在財務核算中,“存出建築工程款”可能體現為:
若需進一步了解工程款支付争議解決或會計科目設置,可參考《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條及財政部相關會計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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