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ory doctrine of recognition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承認宣告說”作為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可拆解為兩部分:
指當事人對事實或法律關系的明确接受,具有免除對方舉證責任的法律效力。例如在訴訟中,一方對不利事實的認可(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A statement acknowledging the truth of a fact alleged by another party")。
強調通過正式聲明确立法律狀态,而非創設新權利。典型如“宣告判決”(declaratory judgment),即法院對既存法律關系的确認(參考《布萊克法律詞典》:"Judgment that declares rights without ordering anything to be done")。
“承認宣告說”指通過正式聲明承認某一法律事實或關系,兼具“事實确認”與“法律狀态宣告”雙重性質。例如:
《元照英美法詞典》将“承認”定義為對事實的接受,将“宣告判決”解釋為“确認法律關系的判決”。
聯合國《關于國家承認的案例彙編》指出,承認行為本質是宣告既存國家地位("declaratory of existing statehood")。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Rule 801(d)(2) 将當事人承認列為證據排除規則的例外,因其具有終局宣告效力。
來源說明:
“承認宣告說”是國際法中關于國家承認性質的理論之一,主要涉及對新國家或新政權法律地位的認定。以下是詳細解釋:
核心定義
該學說認為,新國家的成立本身即具備國際法主體資格,既存國家的承認僅是對這一既成事實的正式宣告,而非賦予其合法性。例如,當一個新國家通過獨立或分裂形成時,其主權地位不依賴于他國承認,承認行為僅起到确認作用。
與“承認構成說”的對比
理論意義與實踐影響
該學說反映了國際法中關于國家主權的争議。若采用宣告說,新國家即使未獲廣泛承認,仍可主張其權利;而構成說則可能加劇國際政治對承認行為的幹預。
英文翻譯與法律背景
其英文表述為“declaratory doctrine of recognition”,常見于國際法文獻。
如需進一步了解相關學說的發展脈絡或具體案例,可參考知網等學術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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