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laratory doctrine of recognition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承认宣告说”作为法律术语,其核心含义可拆解为两部分:
指当事人对事实或法律关系的明确接受,具有免除对方举证责任的法律效力。例如在诉讼中,一方对不利事实的认可(如《元照英美法词典》定义:"A statement acknowledging the truth of a fact alleged by another party")。
强调通过正式声明确立法律状态,而非创设新权利。典型如“宣告判决”(declaratory judgment),即法院对既存法律关系的确认(参考《布莱克法律词典》:"Judgment that declares rights without ordering anything to be done")。
“承认宣告说”指通过正式声明承认某一法律事实或关系,兼具“事实确认”与“法律状态宣告”双重性质。例如:
《元照英美法词典》将“承认”定义为对事实的接受,将“宣告判决”解释为“确认法律关系的判决”。
联合国《关于国家承认的案例汇编》指出,承认行为本质是宣告既存国家地位("declaratory of existing statehood")。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801(d)(2) 将当事人承认列为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因其具有终局宣告效力。
来源说明:
“承认宣告说”是国际法中关于国家承认性质的理论之一,主要涉及对新国家或新政权法律地位的认定。以下是详细解释:
核心定义
该学说认为,新国家的成立本身即具备国际法主体资格,既存国家的承认仅是对这一既成事实的正式宣告,而非赋予其合法性。例如,当一个新国家通过独立或分裂形成时,其主权地位不依赖于他国承认,承认行为仅起到确认作用。
与“承认构成说”的对比
理论意义与实践影响
该学说反映了国际法中关于国家主权的争议。若采用宣告说,新国家即使未获广泛承认,仍可主张其权利;而构成说则可能加剧国际政治对承认行为的干预。
英文翻译与法律背景
其英文表述为“declaratory doctrine of recognition”,常见于国际法文献。
如需进一步了解相关学说的发展脉络或具体案例,可参考知网等学术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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