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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被告出庭英文解釋翻譯、傳喚被告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mmon the defendent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被告的英語翻譯: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傳喚被告出庭的法律含義解析(漢英詞典視角)

在司法程式中,“傳喚被告出庭”指法院或執法機關依法要求被告(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強制程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1. 法律強制性

    “傳喚”(英文:Summons)并非普通通知,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強制拘傳。該程式體現司法權威,确保訴訟程式正常推進。

  2. 主體與對象

    • 傳喚主體:法院(審判階段)或偵查機關(偵查階段)。
    • 對象: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Defendant in Criminal Case)或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被告”(Defendant)。英文術語需區分語境,如刑事被告用“Accused”或“Criminal Defendant”。
  3. 程式要件

    合法傳喚需滿足:

    • 書面形式:需籤發《傳喚證》(Summons Document),載明案由、到庭時間地點及法律後果。
    • 送達程式:須依法送達被告本人(《刑事訴訟法》第113條),拒收可留置送達。
  4. 法律後果

    被告拒不到庭可能引發:

    • 拘傳(Compulsory Appearance):強制帶至法庭。
    • 缺席審判:民事案件可缺席判決(《民事訴訟法》第169條);刑事案件中被告逃匿的,可中止審理(《刑事訴訟法》第217條)。

術語漢英對照

法律依據參考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權威鍊接,此處僅标注法律條文名稱,建議用戶查閱司法部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獲取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被告出庭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與訴訟活動的法律程式,具體解釋如下:

一、定義與性質

傳喚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法定形式通知訴訟當事人到案接受詢問或參與庭審的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不具有直接強制性,但拒絕配合可能引發後續強制措施。

二、法律依據

  1.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定對不需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憑證明文件傳喚至指定地點訊問;現場發現的可口頭傳喚。
  2. 《刑事訴訟法》第187條:明确法院應在開庭前傳喚當事人,确保庭審參與權。
  3. 《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針對拒不到庭的被告,法院可缺席判決或采取拘傳。

三、程式要求

  1. 書面傳喚:需出具《傳喚證》,經審批後送達被告,要求籤收回執。
  2. 口頭傳喚:僅適用于現場發現的嫌疑人,需在筆錄中注明并補辦手續。
  3. 時限規定:一般傳喚持續不超過12小時,重大複雜案件不超過24小時,且需保障飲食休息。

四、法律後果

五、注意事項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傳喚執行細節,建議通過司法機關官方渠道查詢完整程式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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