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on the defendent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defendant; indictee; the accused
【經】 respondent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傳喚被告出庭的法律含義解析(漢英詞典視角)
在司法程式中,“傳喚被告出庭”指法院或執法機關依法要求被告(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到法庭參與訴訟活動的強制程式。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法律強制性
“傳喚”(英文:Summons)并非普通通知,而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命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8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強制拘傳。該程式體現司法權威,确保訴訟程式正常推進。
主體與對象
程式要件
合法傳喚需滿足:
法律後果
被告拒不到庭可能引發:
術語漢英對照
法律依據參考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可直接引用的權威鍊接,此處僅标注法律條文名稱,建議用戶查閱司法部或最高人民法院官網獲取原文。)
傳喚被告出庭是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被告人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參與訴訟活動的法律程式,具體解釋如下:
傳喚是司法機關(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通過法定形式通知訴訟當事人到案接受詢問或參與庭審的措施。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訴訟程式順利進行,不具有直接強制性,但拒絕配合可能引發後續強制措施。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中的傳喚執行細節,建議通過司法機關官方渠道查詢完整程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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