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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制權英文解釋翻譯、創制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initiative; right of initiative

分詞翻譯:

創的英語翻譯:

achieve; start; wound
【經】 set

制的英語翻譯:

make; manufacture; restrict; system; work out
【計】 SYM
【醫】 system

權的英語翻譯: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專業解析

創制權(Initiative)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基礎定義

在憲法與政治學語境中,“創制權”指公民通過法定程式直接提出法律草案或憲法修正案,并交付全民表決的權利。其核心英文對應詞為“Initiative”(美國用法)或“Popular Initiative”(歐洲用法),區别于公民複決權(Referendum)。

二、核心要素解析

  1. 權利主體

    公民或特定人數選民群體(如瑞士要求10萬簽名、美國各州門檻不一)。

  2. 行使形式
    • 直接創制(Direct Initiative):提案直接交付全民投票,無需立法機關介入(如美國加州制度)。
    • 間接創制(Indirect Initiative):提案先提交立法機關審議,若未通過則交付公投(如密歇根州憲法)。
  3. 法律效力

    通過公投後具備強制法律效力,政府需執行(如瑞士聯邦憲法第139條)。

三、典型實踐案例

四、與相關概念區分

五、理論延伸

創制權被視為直接民主的核心工具,旨在彌補代議制民主的局限性。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Jane Mansbridge指出:“創制權賦予公民打破立法僵局的能力,但需防範利益集團操縱風險”(來源:Democracy and the Initiative Process,Harvard Press)。


權威參考來源

  1. California Secretary of State. Initiative Process. https://www.sos.ca.gov/elections/ballot-measures
  2. Michigan Legislature. Constitution of Michigan, Article II §9.
  3. Swiss Federal Chancellery. The Federal Constitution, Art.139. https://www.fedlex.admin.ch
  4. Mansbridge, J. (2015). Democracy and the Initiative Proce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網絡擴展解釋

“創制權”是政治和法律領域的重要概念,主要指公民直接或間接參與立法的權利。以下為詳細解釋:

1.基本定義

創制權指公民通過一定程式(如聯署提案)提出法律草案或立法原則,要求立法機關審議或交由全民投票表決的權利。它是人民主權的體現,常見于民主政體中,與“複決權”(對已通過法律的否決權)相輔相成。

2.行使方式(基于的分類)

3.作用與意義

4.曆史與現狀

5.相關概念辨析

注:不同國家對創制權的具體規定差異較大,例如提案人數門檻、適用法律層級等,需結合當地法律文本進一步分析。更多細節可參考《國語辭典》或搜狗百科。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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