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aintenance of actions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法】 illegality; illegitmacy; unlawfulness
aid financially; stake; subsidize
【計】 grant-aid
【經】 patronage; subsidize
對訴訟的非法資助 (Duì Sùsòng de Fēifǎ Zīzhù)
在漢英法律語境下,“對訴訟的非法資助”指第三方為訴訟當事人提供資金支持,但該資助行為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或公序良俗。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非案件利害關系方(如職業投資人、貸款機構)向原告或被告提供訴訟所需資金(如律師費、訴訟費、鑒定費),并以勝訴賠償款分成或高額利息作為回報。
此類資助可能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于“禁止包攬訴訟”的原則(《民訴法》第119條),或觸及《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中關于高利貸的禁令(如年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LPR4倍)。
以“訴訟融資”名義籤訂借款合同,實際約定勝訴後分成比例超過法定利息上限,構成變相高利貸。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幹意見》第2條
資助方通過控制訴訟策略、脅迫當事人接受不利和解等方式幹預司法獨立,可能被認定為妨害民事訴訟行為(《民訴法》第111條)。
權威參考來源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0修訂)關于“不當得利糾紛”“民間借貸糾紛”的界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第2條:對比合法法律援助與非法營利性資助的區别。
- 司法部《關于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明确禁止風險代理在特定案件中的適用(如群體性訴訟)。
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為"Illegal Third-Party Litigation Funding (TPLF)" ,其核心在于識别資助行為的營利性與司法幹預性,與合法的訴訟保險或公益法律援助形成本質區别。
“對訴訟的非法資助”是一個法律術語,通常指第三方以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方式為訴訟當事人提供資金支持的行為。其核心在于資助行為違反了司法程式公正性、律師職業倫理或相關金融法規。以下是詳細解釋:
定義與法律性質
非法訴訟資助一般指非訴訟當事人(如個人、企業或機構)通過提供資金、資源或其他利益,幹預訴訟進程以謀取不正當利益。這種行為可能構成對司法程式的幹擾,違背“禁止幫訟與助訟”原則(Maintenance and Champerty),在英美法系和部分大陸法系國家均受限制。
典型表現形式
法律後果
與合法訴訟金融的區别
合法訴訟融資需滿足:
建議:當事人确有資金需求時,應優先選擇正規訴訟保險或符合《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風險代理,避免籤署任何包含“資金控制條款”或“超額分成”的協議。涉及大額訴訟時,建議向屬地司法行政機關咨詢合規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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