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ern Convention
Bern; Berne
copyright
【經】 cop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伯爾尼著作權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的核心條約,旨在通過統一标準保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權益。該公約于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籤署,現行有效版本為1971年巴黎修訂版,中國于1992年正式加入。
公約的核心原則包括三點:
公約覆蓋的作品類型包括書籍、音樂、戲劇、美術、建築、影視等,并明确翻譯、改編等演繹作品同樣受保護。截至2023年,已有179個國家和地區加入該公約,使其成為國際知識産權領域最具影響力的條約之一(來源: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官網)。
曆史意義方面,伯爾尼公約奠定了現代著作權法的國際框架,推動各國立法與全球标準接軌。例如,美國曾長期實行“注冊保護”制度,為加入公約于1988年修訂國内法,取消著作權登記前置要求(來源:中國國家版權局公開文件庫)。
《伯恩著作權公約》(全稱《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國際版權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條約,旨在統一成員國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标準。以下為公約的核心内容及特點:
該公約最初于1886年通過,曆經多次修訂(如1979年巴黎修正案),要求成員國共同組成聯盟,保障作者對其作品的權利。其核心原則包括自動保護原則(作品創作即受保護,無需注冊)和國民待遇原則(成員國作者在其他成員國享有與本國作者同等權利)。
作品類型
涵蓋文學、科學、藝術領域的各類創作,包括但不限于:
衍生作品
翻譯、改編等二次創作若未損害原作品著作權,可享有與原作同等保護。
截至當前,已有超過170個國家加入該公約,成為國際版權體系的基石。中國于1992年加入,公約條款通過《著作權法》在國内實施。
如需查看公約全文或具體修訂條款,可參考官方文件或法律數據庫中的原始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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