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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恩著作權公約英文解釋翻譯、伯恩著作權公約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Bern Convention

分詞翻譯:

伯恩的英語翻譯:

Bern; Berne

著作權的英語翻譯:

copyright
【經】 copy rights; intellectual property

公約的英語翻譯:

convention; joint pledge; pact
【經】 pact

專業解析

《伯爾尼著作權公約》(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是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的核心條約,旨在通過統一标準保障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權益。該公約于1886年在瑞士伯爾尼籤署,現行有效版本為1971年巴黎修訂版,中國于1992年正式加入。

公約的核心原則包括三點:

  1. 自動保護原則:作品自創作完成即自動獲得著作權,無需履行注冊或聲明等手續。例如,一部小說在作者完成寫作後,無論是否出版,均受成員國法律保護。
  2. 國民待遇原則:成員國需給予其他成員國作者與本國作者同等的權利保護。若法國作家作品在中國傳播,其享有的著作權保護範圍與中國作家一緻。
  3. 最低保護标準:公約規定著作權保護期至少為作者生前加死後50年,攝影和實用藝術作品可縮短至25年,但成員國可提供更長保護期。

公約覆蓋的作品類型包括書籍、音樂、戲劇、美術、建築、影視等,并明确翻譯、改編等演繹作品同樣受保護。截至2023年,已有179個國家和地區加入該公約,使其成為國際知識産權領域最具影響力的條約之一(來源: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官網)。

曆史意義方面,伯爾尼公約奠定了現代著作權法的國際框架,推動各國立法與全球标準接軌。例如,美國曾長期實行“注冊保護”制度,為加入公約于1988年修訂國内法,取消著作權登記前置要求(來源:中國國家版權局公開文件庫)。

網絡擴展解釋

《伯恩著作權公約》(全稱《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是國際版權保護領域的基礎性條約,旨在統一成員國對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标準。以下為公約的核心内容及特點:

一、公約概述

該公約最初于1886年通過,曆經多次修訂(如1979年巴黎修正案),要求成員國共同組成聯盟,保障作者對其作品的權利。其核心原則包括自動保護原則(作品創作即受保護,無需注冊)和國民待遇原則(成員國作者在其他成員國享有與本國作者同等權利)。

二、保護範圍

  1. 作品類型
    涵蓋文學、科學、藝術領域的各類創作,包括但不限于:

    • 書籍、演講、戲劇、舞蹈作品
    • 音樂、電影、繪畫、建築、雕塑、攝影
    • 應用藝術、地圖、設計圖、立體模型等
  2. 衍生作品
    翻譯、改編等二次創作若未損害原作品著作權,可享有與原作同等保護。

三、成員國義務

四、例外與限制

五、國際影響

截至當前,已有超過170個國家加入該公約,成為國際版權體系的基石。中國于1992年加入,公約條款通過《著作權法》在國内實施。

如需查看公約全文或具體修訂條款,可參考官方文件或法律數據庫中的原始文本。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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