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losed corporation
closedown
【計】 degating; latch-up
【醫】 atresia; atreto-; clausura; imperforation
enterprise; industry; undertaking
【經】 business; business enterprice; enterprise; establishment; firm
undertaking
中文定義
閉鎖企業(bì suǒ qǐ yè)指股東人數較少、股權轉讓受限且治理結構靈活的非上市公司。其核心特征包括: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法系中,閉鎖企業對應的術語為"Close Corporation" 或"Closely Held Corporation",其法律定義強調:
"A corporation whose shares are held by a small group of persons and are not publicly traded, often characterized by restrictions on share transfer and simplified management structures."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股權限制
股東協議通常約定"股權轉讓優先權"(Right of First Refusal),即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例如,中國《公司法》第71條允許有限責任公司通過章程限制股權轉讓(類似閉鎖企業特征)。
治理靈活性
部分法域(如美國特拉華州)允許閉鎖企業以"股東協議"(Shareholder Agreement) 替代傳統治理架構,例如直接由股東管理公司事務,無需設立董事會。
適用場景
常見于家族企業、初創公司或專業服務機構(如律師事務所),優勢在于決策高效、保密性強,但融資渠道受限。
: 《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9年,"Close Corporation"詞條。
: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019, p. 398.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71條(股權轉讓限制條款)。
: Delaware General Corporation Law, Title 8, § 350 (允許股東協議約定治理規則)。
: 中國政法大學江平教授,《公司法教程》,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20年,第78-82頁(閉鎖型企業治理分析)。
閉鎖企業,通常稱為“閉鎖型公司”或“封閉式公司”,是一種公司組織形式,其核心特征在于股東人數較少、股權轉讓受限且不對外公開募股。以下是具體解析:
閉鎖企業(Closely Held Corporation)是指股東人數有限且股權流通性較低的公司。這類企業通常通過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進行嚴格限制,股東多為創始團隊或特定群體,常見于中小型非上市公司。
股東人數限制
不同地區法律規定不同,例如美國加州要求股東不超過35人,而中國香港等地通常限定在50人以内。這類企業不面向公衆發行股份。
股權轉讓受限
公司章程通常規定,股東轉讓股份需經其他股東同意,老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股權無法在證券交易所自由流通。
非公開性與低透明度
無需向公衆披露財務信息或提交已審計的財務報告,經營決策相對集中,管理結構簡單。
閉鎖型公司與開放型公司(上市公司)的對比包括:
此類企業適合家族企業、初創公司或希望保持控制權的小型團隊,能有效防止外部資本介入導緻的控制權稀釋。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條款,可參考《加利福尼亞公司法》或中國《公司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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