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ence
merchandise; marketing; bargain; buying and selling; trade; transaction
【經】 bargain; commercial act; commercial transaction; handle
melon; spoils; swag; theft; thievery
【法】 boodle; booty; furtum conceptum; loot; mainour; spoil; stealing
stolen goods
person; thi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買賣贓物者”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進行收購或銷售的行為人。該術語的英文對應表述及法律内涵如下:
中文釋義
“買賣贓物者”指以營利為目的,明知財物系犯罪所得(如盜竊、詐騙贓物)仍進行收購、銷售的自然人或法人。其行為獨立于原犯罪,構成單獨罪名(《刑法》第312條)。
英文翻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及司法解釋,構成要件包括:
《元照英美法詞典》
定義“Handler of Stolen Goods”為:明知物品系盜竊所得仍故意接收或協助銷贓者,構成獨立于盜竊的罪行(建議查閱實體書或權威法律數據庫如Westlaw)。
來源:專業法律出版社詞典,具學界公認權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12條
規定“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涵蓋買賣贓物行為,最高可處七年有期徒刑。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www.npc.gov.cn)刑法文本。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23條
将“明知財産為犯罪所得而窩藏、處置”列為洗錢犯罪,體現國際共識。
來源:聯合國條約數據庫(treaties.un.org)。
英語中“Fence”一詞特指職業銷贓者(如《牛津英語詞典》釋義:a receiver of stolen goods),強調其作為犯罪鍊條中間人的角色,與中文“買賣贓物者”内涵高度契合。
買賣贓物即便未參與原犯罪,仍可能面臨刑事起訴。各國法律均規定“善意取得”例外(如不知情且支付合理對價),但實踐中需承擔舉證責任。
“買賣贓物者”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財物而進行收購或銷售的行為人,其行為可能構成刑法中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以下是詳細解釋:
主觀明知
行為人必須“明知”財物為犯罪所得,例如通過盜竊、搶劫、詐騙等非法手段獲取的財物。若确實不知情(如正常市場價格購買且無異常),則不構成犯罪。
例外情形
若以明顯低價購買,或根據交易環境應知是贓物(如來源不明、無合法憑證),即使聲稱“不知情”,仍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刑事處罰
行政處罰
若未達刑事犯罪标準(如收購有贓物嫌疑的物品),可能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處500-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10日拘留并罰款。
單位犯罪
單位實施此類行為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按個人犯罪标準處罰。
建議在交易中注意物品來源合法性,避免因低價誘惑或疏忽卷入犯罪。如需進一步法律咨詢,可參考《刑法》第312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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