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立遺囑的權利英文解釋翻譯、立遺囑的權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ight to make a will

分詞翻譯:

立遺囑的英語翻譯:

【法】 make a will; make one's testament; will copy; will-******

權利的英語翻譯: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專業解析

立遺囑的權利(Right to Make a Will)的漢英詞典釋義與法律解析

一、核心定義

立遺囑的權利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在生前通過書面形式(遺囑)自主決定其死後財産分配、事務安排及身份關系處置的法律資格。其英文對應術語為“Testamentary Capacity” 或“Right to Testamentary Disposition”,強調主體需具備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真實。

二、權利主體與要件

  1. 主體資格

    • 需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中國《民法典》第1143條),即年滿18周歲或16周歲以上以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且精神狀況健全。
    • 英美法系中稱為“Sound Mind”(心智健全),需理解遺囑性質、財産範圍及受益人關系(英國《遺囑法》1837年第9條)。
    • 參考來源:中國《民法典》繼承編;英國《Wills Act 1837》。
  2. 意思表示真實

    • 遺囑内容須反映立遺囑人真實意願,排除欺詐、脅迫情形。漢英詞典常譯為“Genuine Intention”,法律實踐中需通過見證人、公證等形式保障(《民法典》第1140-1143條)。

三、權利内容與限制

  1. 財産處分自由

    • 可指定繼承人、受遺贈人,分配不動産、金融資産等(“Testamentary Freedom”)。但受“特留份”限制(中國《民法典》第1141條),需為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保留必要份額。
  2. 非財産性安排

    • 包括監護人選任(未成年子女)、遺體捐獻等(“Non-property Dispositions”)。部分法域允許遺囑設立信托(“Testamentary Trust”),如美國《統一遺囑檢驗法典》。

四、法律效力與撤銷

五、文化差異與術語對照

權威文獻參考

  1. 中國《民法典》繼承編(第1119-1163條)
  2. 英國《Wills Act 1837》
  3. 美國《Uniform Probate Code》
  4.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5. 《牛津法律詞典》(Oxford Dictionary of Law)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民法典》及相關法律規定,立遺囑的權利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重要民事權利,其核心内容如下: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立遺囑的權利指自然人生前通過合法形式,自主決定死後個人財産分配的自由權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133條明确規定,自然人可通過遺囑指定繼承人、遺贈對象,或設立遺囑信托。


二、權利的核心内容

  1. 財産處分自由

    • 可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多人繼承財産(遺囑繼承);
    • 可将財産贈與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組織(遺贈);
    • 可設立遺囑信托,實現財産管理的長期規劃。
  2. 排除法定繼承限制
    遺囑效力優先于法定繼承,允許改變繼承順序、範圍及分配比例。


三、權利的限制與條件

  1. 財産範圍限制
    僅能處分個人合法財産,不得涉及夫妻共有財産中配偶份額或他人財産。

  2. 行為能力要求
    立遺囑人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所立遺囑無效。

  3. 意思表示真實
    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無效,篡改或僞造的遺囑内容不具法律效力。


四、權利的意義

  1. 保障個人意志
    老年人可通過遺囑按子女贍養情況分配財産,體現權利與義務對等原則。

  2. 避免家庭糾紛
    明确財産歸屬,減少繼承争議。例如,獨生子女未立遺囑時,繼承的財産可能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産,存在離婚分割風險。


五、權利特性

如需更完整的法律條文或案例參考,可查看《民法典》第1133條及相關司法解釋。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愛因斯坦比熱方程程式半球形頂蓋保本點法材料及勞務抽單啜泣的大牙密螺旋體電容揚聲器反電動勢放噴浮點常式副霍亂弧菌公訴行動線價格起伏甲狀會厭的近中舌側的裂隙油淋巴管痔脈沖多普勒系統埋入深度片柱鈣石羟乙氧甲氧肉桂酸清洗劑TS-101山黧豆屬伺機頭鼻的烷基烯丙基磺酸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