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ffiliated interests
pool
【經】 affiliation; pool
【經】 stock equity; stock rights
聯營股權(Equity in Associate)是指企業通過持有其他公司20%-50%股權形成的長期投資關系,投資者對被投資方具有重大影響但無控制權。該概念在《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中被明确定義,要求采用權益法核算,即按持股比例确認被投資企業的淨損益。
根據國際財務報告準則(IFRS)第28號,聯營企業的認定需滿足三個條件:存在重大影響力、非暫時性持股、且非結構化主體。重大影響力通常通過董事會席位或關鍵政策參與體現。
實務中常見于以下場景:
法律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将聯營界定為"企業之間或企業、事業單位之間組成新的法人實體",其股權結構需在工商登記中明确公示。風險提示:投資者需關注《企業破産法》第三十條關于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産的特殊規定。
聯營股權是指企業通過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參與聯營企業的經營,并基于持股關系享有權益、承擔風險的經濟行為。以下是詳細解釋:
聯營股權通常指企業以持股形式與其他主體聯合經營,持股比例一般在20%-50%之間。這種持股比例表明投資方對被投資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如參與決策、技術合作等),但未達到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程度。
核算方式
聯營股權屬于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權益法核算。投資收益根據被投資企業的淨利潤按持股比例确認,而非股價波動,分錄為:
$$text{借:長期股權投資——損益調整}$$
$$text{貸:投資收益}$$
這一處理直接影響投資方的淨利潤。
與金融資産的區分
若持股低于20%(無重大影響),則歸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産”,其價值受市場波動直接影響。
根據《民法通則》,聯營企業分為三種形式:
在會計合并中,股權聯營法是一種特殊處理方式,視合并為股東權益的聯合而非資産交易,合并後原所有者權益繼續存在。但此概念與一般聯營股權不同,需注意區分。
如需進一步了解聯營企業的法律分類或會計案例,可查看來源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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