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ceptance of succession
accept; receive; adopt; take in; undertake
【醫】 reception
【經】 accept; reception
carry on; accede; come into; come to; inherit; succeed
【經】 hereditament; inherit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接受繼承"指繼承人通過法定程式或明确意思表示,同意承受被繼承人遺留財産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中文法律定義
指繼承人自願承受被繼承人財産及附隨義務的單方民事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人未明示放棄即視為接受繼承,但需在遺産範圍内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4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英文對應術語
指繼承人通過明示或默示方式确認繼承權的行為(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
強調通過特定程式接受遺産的古典法律概念(《元照英美法詞典》)。
意思表示真實性
需繼承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表示無欺詐、脅迫情形(《民法典》第143-144條)。
接受方式
期限限制
放棄繼承需在遺産分割前作出意思表示,但接受繼承無除斥期間限制(《民法典》第1124條)。
在英美繼承法(Probate Law)中,"acceptance of inheritance" 需通過:
向遺産法院(Probate Court)提交繼承意願聲明。
占有、使用或處分遺産的行為構成事實接受(參照英國《遺産管理法》1925年第46條)。
自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死亡時)物權自動轉移(《民法典》第230條)。
以所得遺産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稅款及債務(《民法典》第1161條)。
接受繼承後不可單方撤銷(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5號)。
實務提示:跨境繼承中需注意,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用"當然繼承"原則,而英美法系要求通過遺産認證程式(Probate)完成繼承權确認。
術語對照表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 | 法律體系 |
---|---|---|
接受繼承 | Acceptance of Inheritance | 現代普通法 |
法定繼承 | Statutory Succession | 大陸法系 |
遺産承受 | Devolution of Estate | 衡平法 |
權威參考來源
“接受繼承”是法律術語,指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明确表示願意繼承其遺産的行為。以下是關鍵點解析:
法律性質
接受繼承是單方法律行為,隻需繼承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生效,無需他人同意。其核心是繼承人自願承擔被繼承人的財産權利與義務。
接受方式
期限規定
根據《民法典》,繼承人需在知道繼承開始後60日内作出接受表示,否則可能視為放棄(具體期限可能因地區法規不同而調整)。
法律後果
與放棄繼承的區分
接受繼承無需主動聲明,未明确放棄即默認接受;而放棄繼承需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或遺産管理人明确表示。
提示:實際操作中,建議通過公證或書面形式确認接受,避免後續糾紛。若遺産涉及複雜債務或共有財産,建議咨詢專業律師未提供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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