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rbitration by summary procedure
簡易仲裁(Expedited Arbitration)是仲裁程式中的一種簡化形式,主要適用于争議金額較小、案情較為清晰或當事人有緊急需求的案件。其核心特征體現在“效率優先”原則,具體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程式簡化與時限縮短
根據《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54條,簡易仲裁通常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獨任庭審理,且舉證、答辯等環節的時限較普通程式壓縮50%以上。例如普通程式要求被申請人45日内提交答辯書,而簡易程式縮短至20日。
適用範圍明确
中國《仲裁法》未明确規定金額标準,但司法實踐顯示,多數仲裁機構将争議标的低于500萬元人民币的案件納入簡易程式適用範圍。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快速仲裁規則》則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適用标準,包括争議性質、複雜程度等多元化指标。
法律效力等同性
簡易仲裁裁決與普通程式裁決具有同等法律強制力,均受《紐約公約》1958年締約國承認。世界銀行2023年糾紛解決報告指出,采用簡易程式的商事仲裁案件執行率較普通程式高12%,因其更易實現裁決終局性。
簡易仲裁是仲裁機構針對簡單案件適用的簡化程式,其核心特點在于高效靈活。以下為詳細解釋:
簡易仲裁是普通仲裁程式的簡化版本,主要適用于争議金額較小或案情明确的案件。它通過縮短期限、簡化流程提升效率,但仍保持仲裁自願性、保密性及法律效力等核心特征。
仲裁庭組成簡便
僅由一名獨任仲裁員審理,而非普通程式的三人仲裁庭。該仲裁員由雙方共同選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
審理方式靈活
可采用書面審理(僅依據提交材料)或簡化開庭形式,具體由仲裁庭根據案件情況決定。
期限大幅縮短
規則補充適用
未特别規定的事項仍需遵守普通仲裁規則,确保程式合法性。
通常適用于:①争議金額低于特定标準(如50萬元人民币);②雙方明确約定適用簡易程式;③案情簡單且權利義務關系清晰的案件。
注:與普通仲裁相同,簡易程式仍需以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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