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arbitration by summary procedure
简易仲裁(Expedited Arbitration)是仲裁程序中的一种简化形式,主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案情较为清晰或当事人有紧急需求的案件。其核心特征体现在“效率优先”原则,具体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程序简化与时限缩短
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4条,简易仲裁通常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庭审理,且举证、答辩等环节的时限较普通程序压缩50%以上。例如普通程序要求被申请人45日内提交答辩书,而简易程序缩短至20日。
适用范围明确
中国《仲裁法》未明确规定金额标准,但司法实践显示,多数仲裁机构将争议标的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案件纳入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快速仲裁规则》则允许当事人自行约定适用标准,包括争议性质、复杂程度等多元化指标。
法律效力等同性
简易仲裁裁决与普通程序裁决具有同等法律强制力,均受《纽约公约》1958年缔约国承认。世界银行2023年纠纷解决报告指出,采用简易程序的商事仲裁案件执行率较普通程序高12%,因其更易实现裁决终局性。
简易仲裁是仲裁机构针对简单案件适用的简化程序,其核心特点在于高效灵活。以下为详细解释:
简易仲裁是普通仲裁程序的简化版本,主要适用于争议金额较小或案情明确的案件。它通过缩短期限、简化流程提升效率,但仍保持仲裁自愿性、保密性及法律效力等核心特征。
仲裁庭组成简便
仅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而非普通程序的三人仲裁庭。该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仲裁委主任指定。
审理方式灵活
可采用书面审理(仅依据提交材料)或简化开庭形式,具体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期限大幅缩短
规则补充适用
未特别规定的事项仍需遵守普通仲裁规则,确保程序合法性。
通常适用于:①争议金额低于特定标准(如50万元人民币);②双方明确约定适用简易程序;③案情简单且权利义务关系清晰的案件。
注:与普通仲裁相同,简易程序仍需以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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