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of of marriage
marriage
【醫】 marriage
prove; certify; argue; demonstrate; justify; manifest; testify; vouch
【計】 proofness; proving
【化】 proofing
【醫】 certificate; certify; proof
【經】 attest; attestation; authenticated; authentication; certification
certify; testimony
婚姻證明(Marriage Certificate)是由國家民政部門或法律授權機構頒發的,用于證明兩人合法婚姻關系的正式文件。以下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其核心要素:
定義與法律效力
婚姻證明在中國法律體系中被定義為「結婚證」,對應英文術語為「Marriage Certificate」。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婚姻登記機關向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頒發該文件,标志着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
核心内容構成
标準婚姻證明包含:夫妻雙方姓名、身份證號、登記日期、登記機關公章及唯一編號。該文件需滿足《婚姻登記條例》第15條規定的形式要件,方具備跨境法律效力。
跨國使用場景
經外交部認證的婚姻證明可用于境外事務辦理,此程式遵循《取消外國公文書認證要求的公約》(海牙認證公約)。例如美國移民局要求申請家庭簽證時需提交經公證的婚姻證明文件。
電子化發展趨勢
2023年起中國民政部試點推行電子結婚證,通過政務服務平台可實現「婚姻關系證明」的線上核驗,該政策依據《關于加快推進電子證照擴大應用領域的指導意見》實施。
補辦與争議處理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範》,遺失婚姻證明者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補領。若涉及婚姻效力争議,需通過人民法院出具《婚姻關系認定書》作為替代性司法文書。
婚姻證明是指由相關機構出具的、用于證明個人婚姻狀況的法律文書,其含義和適用範圍可根據不同情境具體解釋如下:
核心概念
婚姻證明通常指書面文件,内容包括個人的婚姻狀态(已婚、未婚、離異、喪偶等)、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職業、住址等基本信息。它不僅是婚姻關系的證明,還可能涉及財産共有、法律權利等事項的确認。
與結婚證的區别
民政部門開具限制
自2015年8月起,民政部門原則上不再出具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僅保留涉台公證及9個國家的特定用途(如哈薩克斯坦、芬蘭等)。
例外情況:若涉及遺産繼承、涉外事務等,可通過公證機關辦理相關證明。
替代性證明來源
當前多數場景(如貸款、購房)可通過以下方式替代:
婚姻證明的法律效力取決于出具機構:
提示:當前辦理相關業務前,建議先向具體機構(如銀行、出入境部門)确認所需證明形式,避免因政策變化影響進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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