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ithdrawal of appearance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回避出庭在法律語境中是一個複合概念,包含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中文法律術語和英文對應表達進行解釋:
指法官、陪審員、書記員等司法人員因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等),依法不參與特定案件的庭審或審理活動。
來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條文;《元照英美法詞典》"recusal"詞條。
指訴訟當事人(尤指被告或證人)無正當理由故意拒絕出席法庭審判或聽證會的行為,可能導緻缺席判決或強制措施。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布萊克法律詞典》(Black's Law Dictionary) "default" 詞條。
回避出庭是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司法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法退出案件審理活動的程式。以下從五個方面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目的 回避出庭制度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等司法輔助人員,在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審理。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排除利益關聯,保障司法程式的公正性。該制度既包括相關人員主動申請的自行回避,也包含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回避兩種形式。
二、法定適用對象
三、法定回避情形(以民事訴訟法為例)
四、程式實施要點
五、法律後果
該制度源于羅馬法"自然正義"原則,在我國可追溯至《唐六典》的"換推"制度。現代法治體系中,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均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維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程式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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