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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出庭英文解釋翻譯、回避出庭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withdrawal of appearance

分詞翻譯:

回避的英語翻譯:

avoid; evade; parry; obviate; runaround; shy away; sidestep; slide over
【經】 avoidance

出庭的英語翻譯:

appear in court
【法】 adessee; appear; appear before the court; appearance before the court
attend court; be in the box; before the court; enter appearance
entry of appearance; locus standi; stare in judicio

專業解析

回避出庭在法律語境中是一個複合概念,包含兩層核心含義,需結合中文法律術語和英文對應表達進行解釋:

一、作為法律程式術語(指司法人員退出審理)

指法官、陪審員、書記員等司法人員因存在法定回避情形(如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裁判等),依法不參與特定案件的庭審或審理活動。

二、作為當事人行為(指故意缺席庭審)

指訴訟當事人(尤指被告或證人)無正當理由故意拒絕出席法庭審判或聽證會的行為,可能導緻缺席判決或強制措施。

權威參考來源

  1.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庫 民事訴訟法全文
  2.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導庫 回避制度適用規則
  3. 北大法寶法律數據庫 刑事訴訟法釋義
  4. 《元照英美法詞典》(北京大學出版社)
  5. Black's Law Dictionary (Thomson Reuters)

網絡擴展解釋

回避出庭是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指與案件存在利害關系或可能影響公正審理的司法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依法退出案件審理活動的程式。以下從五個方面詳細解析:

一、核心定義與目的 回避出庭制度要求審判人員、書記員、鑒定人等司法輔助人員,在存在法定回避情形時不得參與案件審理。其核心目的是通過排除利益關聯,保障司法程式的公正性。該制度既包括相關人員主動申請的自行回避,也包含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回避兩種形式。

二、法定適用對象

  1. 審判人員:包括法官、人民陪審員
  2. 司法輔助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3. 特殊情形:如接受當事人宴請送禮的司法人員

三、法定回避情形(以民事訴訟法為例)

  1. 身份關聯:系本案當事人或其近親屬
  2. 利害關系:與案件處理結果存在直接經濟利益
  3. 特殊交往:私下會見當事人或代理人
  4. 其他關系:如師生、同事等可能影響公正的情形

四、程式實施要點

  1. 啟動方式:既可司法人員主動申報,也可由當事人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書面申請
  2. 舉證責任:申請人需提供存在回避情形的初步證據
  3. 處理時限:法院應在申請後3日内作出決定
  4. 複議程式:不服駁回決定的可在5日内申請複議

五、法律後果

  1. 程式效力:應回避而未回避的屬于重大程式違法,構成再審事由
  2. 責任追究:違規人員可能面臨紀律處分乃至刑事責任
  3. 訴訟效力:相關司法行為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該制度源于羅馬法"自然正義"原則,在我國可追溯至《唐六典》的"換推"制度。現代法治體系中,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均作出具體規定,形成維護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程式屏障。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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