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bationer
on probation; probation; reprieve
【法】 conditional condemnation; reprieval; reprieve; respite of sentence
infract; violate; criminal; sin
【法】 commit; perpetrate
緩刑犯(huǎnxíng fàn)是法律術語,指被法院判處緩刑(probation)的罪犯。其核心含義如下:
判決前提
罪犯已被法院宣告有罪并判處刑罰(如有期徒刑),但因符合法定條件(如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等),暫不執行刑罰。
來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考驗期義務
在緩刑考驗期内,罪犯需遵守法律法規、接受社區矯正,并履行法院規定的附加義務(如禁止從事特定活動、賠償被害人等)。若違反規定或再犯罪,将撤銷緩刑并執行原判刑罰。
來源:依據《刑法》第七十五條及《社區矯正法》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來源:《刑法》第七十七條
該術語主要用于刑事司法領域,描述介于"監禁"與"完全自由"之間的中間懲戒狀态,體現刑罰的矯正目的。
來源:中國司法大數據研究院刑事案例庫
術語權威性說明:
定義嚴格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司法解釋,英文釋義參考國際主流法律辭典(如Black's Law Dictionary),确保專業性與準确性。
緩刑犯是指被法院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即在一定考驗期内暫不執行原判刑罰,但需接受監督和矯正的罪犯。以下是詳細解釋:
緩刑犯是被判處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無再犯罪危險、對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等條件時,法院依法宣告緩刑。緩刑并非獨立刑種,而是一種附條件不執行原判刑罰的刑罰執行方式。
根據《刑法》第七十二條,適用緩刑需滿足:
緩刑≠免刑:
緩刑制度旨在給予輕罪者改過機會,通過社區矯正促進其回歸社會。其核心是附條件暫不執行刑罰,兼具懲戒與教育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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