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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追索財産者英文解釋翻譯、被追索財産者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recoveree

分詞翻譯:

被的英語翻譯:

by; quilt

追索財産者的英語翻譯:

【法】 recoverer

專業解析

在法律與金融語境中,"被追索財産者"指因債務糾紛或司法裁決被債權人或執法機關要求履行財産償付義務的主體。該術語對應英文中的"judgment debtor"或"obligor",常見于強制執行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時,法院可查詢、扣押、凍結其財産。

從權利義務關系分析,被追索財産者的法律地位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1. 責任基礎:存在經司法确認的未履行債務或義務(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6條);
  2. 标的範圍:追索對象包含動産、不動産、有價證券等可執行財産(《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30條);
  3. 程式限制:強制執行需遵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産的規定》确立的比例原則。

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judgment debtor"定義為"against whom a money judgment has been entered but not yet satisfied",強調司法裁決的既判力。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的代位權訴訟制度,與《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9确立的財産發現程式存在功能相似性。

實務中需注意:被追索財産者享有《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的執行異議權,且基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依司法解釋不得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

網絡擴展解釋

“被追索財産者”通常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承擔償還義務的債務人,也稱為被追索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定義與範圍

被追索財産者(被追索人)是指在票據追索權行使過程中,因持票人要求償還債務而承擔付款責任的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及相關法律,其範圍包括:

  1. 出票人:票據的初始籤發人,承擔最終付款責任。
  2. 背書人:通過背書轉讓票據權利的人,需對後手承擔擔保責任。
  3. 承兌人(僅限彙票):承諾到期付款的付款人。
  4. 保證人: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第三方。

二、主要義務

被追索人需履行以下法定義務:

  1. 償還票據金額:支付被拒絕付款的票據本金。
  2. 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利率,計算從票據到期日/提示付款日至實際清償日的利息。
  3. 承擔相關費用:包括持票人取得拒絕證明、發出追索通知等合理費用。

三、權利延伸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可向其他前手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即獲得與持票人同等的追索權利,形成追索鍊。

四、適用場景

該概念主要應用于票據法律關系(如彙票、本票、支票),而非一般民事債務糾紛。在普通債權債務中,類似角色通常稱為“債務人”或“被執行人”。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8-72條。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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