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ove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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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recoverer
在法律與金融語境中,"被追索財産者"指因債務糾紛或司法裁決被債權人或執法機關要求履行財産償付義務的主體。該術語對應英文中的"judgment debtor"或"obligor",常見于強制執行程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當債務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義務時,法院可查詢、扣押、凍結其財産。
從權利義務關系分析,被追索財産者的法律地位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在英美法系中,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将"judgment debtor"定義為"against whom a money judgment has been entered but not yet satisfied",強調司法裁決的既判力。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民法典》第535條規定的代位權訴訟制度,與《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Rule 69确立的財産發現程式存在功能相似性。
實務中需注意:被追索財産者享有《民事訴訟法》第225條規定的執行異議權,且基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依司法解釋不得強制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
“被追索財産者”通常指在票據法律關系中承擔償還義務的債務人,也稱為被追索人。以下是詳細解釋:
被追索財産者(被追索人)是指在票據追索權行使過程中,因持票人要求償還債務而承擔付款責任的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及相關法律,其範圍包括:
被追索人需履行以下法定義務:
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可向其他前手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即獲得與持票人同等的追索權利,形成追索鍊。
該概念主要應用于票據法律關系(如彙票、本票、支票),而非一般民事債務糾紛。在普通債權債務中,類似角色通常稱為“債務人”或“被執行人”。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法律條款或案例,可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第68-7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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