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alternative versions
have; prepare
anthology; choose; elect; pick; select
article; clause; item; provision; term
【化】 article; item
【經】 article; clause; ordinance; provision; stipulation
備選條款的漢英對照釋義與法律解析
1. 定義與核心功能
“備選條款”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alternative clause”或“fallback provision”,指合同中預先設定的替代性方案條款,用于在主條款因故無法執行時自動生效。其核心功能是确保合同在不可預見情況下仍具備履約可能,例如約定争議解決方式(仲裁或訴訟)的備選方案。
2. 法律依據與效力層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條款可包含“選擇性約定”,備選條款需明确觸發條件(如主條款無效、履行障礙)方可生效。司法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在多起判例中強調備選條款的效力需以不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為前提。
3. 典型應用場景
4. 起草技術規範
備選條款需滿足以下要件:
5. 與主條款的聯動關系
備選條款并非獨立存在,其解釋需遵循“整體合同解釋原則”(holistic interpretation)。例如在“中國進出口銀行訴某能源公司案”中,法院判定備選條款的適用範圍受主條款目的限制,避免條款沖突。
(注:本文引用來源包括全國人大官網《合同法》釋義、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庫及《商事合同起草指南》等權威文獻,因平台限制未添加外部鍊接。)
根據相關法律和文件解釋,“備選條款”是合同中非強制性的補充内容,需結合“備選”與“條款”的含義綜合理解:
條款的定義
指文件或契約中明确規定的條目或項目,用于約定雙方權利義務()。例如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内容、薪資等屬于基礎條款。
備選的含義
意為“候選”或“供選擇”,即非必須但可作為補充(、)。例如備選名單中的候選人需通過篩選才能确定最終入選。
備選條款的實質
在合同中指非必備、可協商添加的補充性條款。例如《勞動合同法》中提到的培訓協議、保密義務等,這些内容是否納入合同由雙方自行約定()。其作用在于細化特定事項,增強合同靈活性。
與必備條款的區别
必備條款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如勞動者信息、合同期限),缺失會導緻合同無效;備選條款則為可選内容,不影響合同基本效力()。
若需進一步了解具體合同中的備選條款類型,可參考《勞動合同法》或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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