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 of action
"行動自由"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在漢英雙語環境中具有多層含義。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第7版)》,其核心概念指"個體在法律框架内不受外力幹涉的自主活動權",對應英文"freedom of movement"或"liberty of action"。
在法律語境中,《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公民在國境内外的通行權,包含免于無理搜查、扣押的人身自由保障"。國際法層面,《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3條确立的遷徙自由(right to freedom of movement),涵蓋出入境權、居留選擇權等具體維度。
日常應用中,《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第10版)》解釋該短語包含兩層:物理移動自由(如無障礙通行)和決策自主權(如企業經營自主)。心理學研究顯示,行動自由感知度與主觀幸福感呈正相關(相關系數r=0.68)。
哲學維度上,該概念涉及自由意志與決定論的辯證關系。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基礎》提出自律(autonomy)概念,強調理性指導下的自由行動才具有道德價值,這一闡釋為現代法理中的"限制自由"原則提供理論基礎。
“行動自由”是一個多維度概念,其含義根據語境有所不同:
指個體或群體在不受外界不合理限制的情況下,自主決定并實施行為的能力。既包括物理層面的移動自由(如行走、旅行),也涵蓋社會層面的選擇自由(如職業規劃、生活方式)。
若需具體領域的深入解析(如法律案例或哲學理論),建議補充說明使用場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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