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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宣告破産的行為英文解釋翻譯、可宣告破産的行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vailable act of bankruptcy

分詞翻譯:

可的英語翻譯: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宣告破産的英語翻譯:

suspend payment
【經】 adjudication of bankruptcy; declaration of bankruptcy
declare bankruptcy

行為的英語翻譯: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可宣告破産的行為”(Acts of Bankruptcy)指債務人實施的、符合法定條件可被法院宣告破産的特定行為或事實狀态。其核心含義及法律要件如下:


一、術語定義

  1. 中文法律概念

    “可宣告破産的行為”指債務人出現《企業破産法》第二條規定的破産原因,即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行為或事實狀态。此時債權人或債務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請破産宣告(《企業破産法》第七條)。

  2. 英文對應術語

    在英美破産法中稱為"Acts of Bankruptcy",指債務人實施的、構成破産程式啟動法定事由的行為,例如:

    • 為逃避債務轉移財産(Fraudulent conveyance)
    • 對到期債務停止支付(Suspension of debt payments)
    • 向部分債權人優先清償(Preferential treatment of creditors)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第11版)


二、法律構成要件

根據《企業破産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構成“可宣告破産”的關鍵行為包括:

  1. 清償能力缺失

    債務人持續無法支付到期債務,且經法院審查确認其資産負債表顯示資産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企業破産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企業破産法>若幹問題的規定(一)》第三條)。

  2. 欺詐性財産處置

    隱匿財産、無償轉讓資産或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企業破産法》第三十一條),此類行為可直接觸發破産申請。

  3. 停止支付

    債務人明示或默示停止履行主要債務,且該狀态持續達到法定期限(參考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3號)。


三、權威文獻參考

  1. 中國法律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第二條、第七條(全國人大頒布文本)

    全國人大官網法律庫(注:鍊接為示例格式,實際引用需替換為有效官方鍊接)

  2. 英美法釋義

    Black's Law Dictionary "Acts of Bankruptcy" 條目(Thomson Reuters出版)

    法律詞典線上版(注:此為公共法律資源示例)

  3. 學術解讀

    王欣新《破産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第三章“破産原因”中對債務人行為的司法認定标準分析(ISBN 978-7-300-22876-5)。


注:因法律條款引用需确保來源權威性,部分鍊接僅作格式示例。實際操作中建議直接關聯政府官網或權威學術出版物,避免引用非官方平台。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産法》及相關法律解釋,企業被宣告破産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類,需結合法定程式由法院裁定:

一、直接宣告破産的情形

當企業同時滿足兩個核心條件時,法院可直接宣告破産:

  1.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企業無法按時償還已到期的債務;
  2. 資不抵債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 資産總額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
    • 或雖資産大于負債,但資金鍊斷裂、變現困難等導緻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此情形需經法院審查确認,且企業未啟動和解或重整程式(參考《破産法》第二條)。


二、重整失敗導緻破産

在重整程式(企業挽救機制)中,出現以下任一情況時,法院将宣告破産:

  1. 未按期提交重整計劃:債務人或管理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重整方案;
  2. 重整計劃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否決重整計劃且法院未強制批準;
  3. 重整期間惡化:
    • 企業經營狀況持續惡化且無挽救可能;
    • 存在欺詐、惡意轉移資産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
    • 因債務人行為導緻管理人無法履職;
  4. 未執行重整計劃:債務人拒絕或無法執行已通過的重整方案。

(依據《破産法》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第九十三條)


三、和解失敗導緻破産

在和解程式(債務人與債權人協商解決債務)中,出現以下情況時宣告破産:

  1. 和解協議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否決和解協議;
  2. 法院不認可和解協議:即使協議通過,法院發現内容違法或損害債權人權益;
  3. 欺詐性和解:因欺詐等違法行為達成的和解協議被法院裁定無效。

(參考《破産法》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三條)


補充說明

建議企業或債權人遇到相關問題時,結合《企業破産法》具體條款或咨詢專業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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