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pellable
approve; but; can; may; need; yet
drive out of; banish; deport; dislodge; dispel; evict; expel; oust; eject from
【計】 disown
可驅逐的(英文:deportable)是移民法律領域的核心術語,指外國公民因違反特定法律規定而可能被強制驅逐出境的屬性。其詳細釋義如下:
指個人因觸犯移民法條款(如非法入境、逾期居留、犯有特定刑事罪行等),符合法定驅逐條件的情形。該狀态需經司法程式認定,非自動生效(參考:Black's Law Dictionary 法律術語條目)。
源自拉丁語 deportare(驅逐),在英美法系中特指政府行使主權對非公民實施的強制離境措施。與“可遣返的”(removable)常作為同義術語使用,但“可驅逐的”更強調行為的強制性(參考:牛津法律術語辭典)。
權威來源說明:
因版權限制無法直接鍊接詞典原文,建議查閱《元照英美法詞典》紙質版或HeinOnline法律數據庫(需訂閱)獲取原始釋義。移民法具體條款可訪問美國國會官網§1227 或英國《1971年移民法》第3章。
“可驅逐的”是形容詞,指某事物或人具備被強制趕走或排除的條件或可能性。以下為詳細解釋:
基本定義
該詞由“驅逐”(強制趕離)加“的”構成,表示主體符合被強制移除的特性。例如法律中的「可驅逐的外國人」指違反入境條例可能被遣返的人員。
適用對象
使用場景
多用于法律、政策或技術領域,強調依據規則實施強制措施。例如:
根據移民法,持有僞造簽證者屬于可驅逐的個體。
近義詞對比
與“可驅除的”接近,但後者側重消除(如驅除害蟲),而“可驅逐的”強調空間上的強制離開(見近義詞分析)。
如需進一步了解驅逐的具體法律程式,可參考、4提供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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