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ir right
airspace; interspace; space; vacuum; void
【化】 space
【醫】 keno-; space
droit; fee; ownership; property; proprietary; proprietorship
【經】 ownership; proprietary rights; proprietorship; single proprietorship
title of possession
空間所有權(Space Ownership)是一個法律術語,指權利人對特定空間範圍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排他性權利。其核心特征如下:
支配性
權利人可自主決定空間的使用方式(如建設、租賃),并排除他人幹涉。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41條關于所有權權能的規定。
客體特定性
權利對象為三維立體空間(如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中的專有部分、地下空間等),需通過坐标或物理邊界明确範圍。
來源:中國《物權法》司法解釋對"特定空間"的界定。
排他效力
未經權利人許可,他人不得侵入或占用該空間(如未經授權使用樓頂平台構成侵權)。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72號(建築物共有部分侵權糾紛)。
需注意:英美法系中"Ownership"通常指向土地權益,空間權多以Easement(地役權)或Development Right(開發權)形式存在。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業主對專有部分(單元内空間)享有獨立所有權,依據《民法典》第272條行使權利。
來源:《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5章。
地下空間開發
地鐵隧道、地下商場等需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明确空間豎向邊界。
來源:《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第13條。
法律文件
學術文獻
提示:實際權利範圍需以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為準,空間坐标通常附于産權證書附圖。跨境交易中應核查當地立法,如美國《統一空間法》(Uniform Airspace Act)對各州空間權轉讓的特殊要求。
空間所有權是隨着現代法律發展從傳統土地所有權中分離出的概念,指對脫離地表層(如空中或地下特定範圍)的空間享有的獨立所有權。以下從不同角度綜合解釋該概念:
根據傳統民法,土地所有權遵循“上至天宇,下至地心”的絕對原則,空間權最初被包含在土地所有權中。但隨着城市立體化發展,現代法律将空間作為獨立客體,形成空間所有權概念,即對特定三維空間(如高層建築樓層、地下停車場)的排他性支配權。
學術界存在兩種主要觀點:
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條文,可查閱《民法典》第272條關于專有所有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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