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sident representative office
常駐代表機構(Permanent Mission)是指一國派遣到國際組織或特定國家,長期履行外交代表職責的官方機構。其核心含義和功能如下:
法律地位與職能
根據國際法(特别是《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常駐代表機構是一國在政府間國際組織(如聯合國、世貿組織)或特定多邊條約框架下設立的正式外交使團。其主要職能包括:代表派遣國參與國際組織的會議與談判,維護國家利益,進行信息收集與政策協調,促進國際合作與交流。
來源:聯合國《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關于常駐使團的規定(聯合國條約庫)
商務實踐中的延伸含義
在非外交語境下,"常駐代表機構"也可指跨國企業在海外設立的長期性業務代表處(Representative Office)。此類機構通常負責市場調研、聯絡協調、信息傳遞等非經營性活動,需經東道國政府批準設立,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來源:中國商務部《關于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的管理規定》(商務部官網)
術語英漢對照與解析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對"Permanent Mission"的釋義(北京大學出版社)
典型應用場景
術語使用提示:在正式外交文書中應嚴格采用"Permanent Mission";商務場景中需根據機構性質選擇"Representative Office"或"Liaison Office"。
常駐代表機構是指外國(地區)企業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境内設立的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以下為詳細解釋:
法律性質
根據《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它是由外國企業依法設立、從事與母公司業務相關活動的非營利性機構,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核心特征
與大使館/領事館區别
常駐代表機構屬于企業性質,而大使館、領事館是政府外交機構(未直接提及企業代表機構,但可對比區分)。
與外資子公司區别
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且可營利,而代表機構僅為辦事處,無獨立經營權限。
設立依據
需經中國主管部門批準,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文件需經公證認證。
限制條件
常見于跨國公司初期進入中國市場時,用于品牌推廣、客戶聯絡及政策調研,為後續設立子公司或合資企業奠定基礎。
以上信息綜合了法律法規及實務操作定義,如需具體設立流程或文件要求,可進一步查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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