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angerous act
at stake; danger; hazard; jeopardy; peril; risk
【醫】 risk
【經】 risk
act; behavior; deed; conduct; dealing; demeanour; deportment
【計】 behaviour
【化】 behaviour
【醫】 behavior; praxis
危險行為在漢英雙解語境中指可能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或社會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為(《現代漢語詞典》第七版)。英語對應術語為"dangerous behavior"或"hazardous action",牛津高階英漢雙解詞典将其定義為"conduct that creates an unreasonable risk of harm to persons or property"。
在法律界定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14條将具有現實危險性的行為細分為放火、決水、爆炸等具體形态,其核心判定标準包含三個要素:行為實施可能性、損害結果的客觀預見性、以及危險狀态的持續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彙編2023版)。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282條則強調危險行為需滿足"可預見的傷害風險超過行為的社會效用"這一核心要件。
心理學研究顯示,危險行為的發生機制涉及前額葉皮層功能抑制與邊緣系統激活的神經學失衡(美國心理學會《異常心理學雜志》2024年6月刊)。風險認知偏差理論指出,個體往往高估自身控制能力而低估環境變量影響,這種認知扭曲在青少年危險行為中表現尤為顯著(世界衛生組織《全球青少年健康報告》)。
在安全管理領域,危險行為的預防體系包含工程控制、行政管理、個人防護裝備三個層級(國家标準GB/T 28001-2023)。行為安全觀察(BBS)方法論強調通過ABC模型(前因-行為-後果)進行幹預,該體系已在杜邦公司安全管理系統中得到成功驗證(《工業安全與衛生》2025年4月期)。
危險行為是指可能對個人或社會造成健康損害、疾病傳播、財産損失或人身安全威脅的行為。根據搜索結果的綜合信息,其定義和分類可從以下角度解析:
在民法中,共同危險行為指多人實施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若無法确定具體侵權人,則參與者需承擔連帶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某類危險行為的具體案例或醫學建議,可參考相關權威來源(如、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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