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performance;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實際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指當合同一方違約時,法院強制要求違約方按合同約定實際完成其義務的救濟方式,而非僅以金錢賠償替代。其核心在于确保合同目的通過實際行為實現,尤其在标的物具有獨特性時適用。以下是具體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7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對方可要求其繼續履行(即實際履行)。例如:
房屋買賣合同中,賣方拒絕過戶,買方有權訴請法院強制賣方辦理産權轉移登記。
此救濟優先適用于金錢賠償無法彌補損失的情形,如特定物(古董、不動産)的交易。
英美法系中,該概念屬于衡平法救濟(equitable remedy),需滿足以下條件:
例如:英國《貨物買賣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s.52)規定,買方對特定貨物可主張實際履行。
場景 | 中文實踐 | 英美法實踐 |
---|---|---|
不動産交易 | 強制過戶登記(《民法典》第577條) | 強制轉移産權(Equitable Decree) |
定制貨物交付 | 要求交付特定物(《民法典》第580條) | 僅當貨物“獨一無二”時適用(UCC §2-716) |
不作為義務 | 禁止違約方實施特定行為(如競業禁止) | 通過禁令(Injunction)強制執行 |
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強調,實際履行是“保障合同嚴肅性”的首要救濟手段,體現誠實信用原則。
《布萊克法律詞典》界定其為“法院命令當事人履行合同具體條款的衡平法救濟”。
注:部分法域(如中國)将二者統合于“繼續履行”責任中,但英美法系嚴格區分救濟類型。
“實際履行”在漢英法律框架下均指向通過司法強制力實現合同原定義務,本質是對契約嚴守原則的維護。其適用以标的獨特性與損害賠償不足為前提,是保障交易确定性的關鍵制度設計。
實際履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義和法律特點可歸納如下:
實際履行指合同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标的履行義務,不得擅自更換标的或用金錢替代。包含兩層含義:
主要規定在《民法典》中:
以下情況可免除實際履行:
對比維度 | 實際履行 | 適當履行 |
---|---|---|
核心要求 | 嚴格按标的履行 | 全面符合約定(包括方式、時間等) |
適用場景 | 側重違約救濟 | 側重正常履行标準 |
法律後果 | 可能伴隨強制措施 | 一般無額外責任 |
(依據整理)
實際履行制度既保障了合同嚴肅性,又通過例外條款平衡了履約效率,體現了合同法中公平與效率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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