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ctual performance; substantial performance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实际履行”(Specific Performance)指当合同一方违约时,法院强制要求违约方按合同约定实际完成其义务的救济方式,而非仅以金钱赔偿替代。其核心在于确保合同目的通过实际行为实现,尤其在标的物具有独特性时适用。以下是具体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可要求其继续履行(即实际履行)。例如:
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拒绝过户,买方有权诉请法院强制卖方办理产权转移登记。
此救济优先适用于金钱赔偿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形,如特定物(古董、不动产)的交易。
英美法系中,该概念属于衡平法救济(equitable remedy),需满足以下条件: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 1979 s.52)规定,买方对特定货物可主张实际履行。
场景 | 中文实践 | 英美法实践 |
---|---|---|
不动产交易 | 强制过户登记(《民法典》第577条) | 强制转移产权(Equitable Decree) |
定制货物交付 | 要求交付特定物(《民法典》第580条) | 仅当货物“独一无二”时适用(UCC §2-716) |
不作为义务 | 禁止违约方实施特定行为(如竞业禁止) | 通过禁令(Injunction)强制执行 |
王利明在《合同法研究》中强调,实际履行是“保障合同严肃性”的首要救济手段,体现诚实信用原则。
《布莱克法律词典》界定其为“法院命令当事人履行合同具体条款的衡平法救济”。
注:部分法域(如中国)将二者统合于“继续履行”责任中,但英美法系严格区分救济类型。
“实际履行”在汉英法律框架下均指向通过司法强制力实现合同原定义务,本质是对契约严守原则的维护。其适用以标的独特性与损害赔偿不足为前提,是保障交易确定性的关键制度设计。
实际履行是合同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核心含义和法律特点可归纳如下:
实际履行指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标的或用金钱替代。包含两层含义:
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
以下情况可免除实际履行:
对比维度 | 实际履行 | 适当履行 |
---|---|---|
核心要求 | 严格按标的履行 | 全面符合约定(包括方式、时间等) |
适用场景 | 侧重违约救济 | 侧重正常履行标准 |
法律后果 | 可能伴随强制措施 | 一般无额外责任 |
(依据整理)
实际履行制度既保障了合同严肃性,又通过例外条款平衡了履约效率,体现了合同法中公平与效率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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