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djournment of hearing; adjournment of trial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審判延期”指法院因特定法定事由,将原定開庭審理案件的日期推遲至另一時間的情形。其核心英文對應術語為Adjournment of Trial,具體含義及用法如下:
指在訴訟程式中,因出現無法在原定日期開庭的情形(如關鍵證人缺席、新證據需調取、當事人突發疾病等),經當事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決定,暫時中止既定庭審安排的法律程式。延期不等于取消審判,而是将訴訟活動順延至新的确定日期。
Adjournment of Trial
A postponement or suspension of a court proceeding to a future date, granted by the judge for sufficient cause (e.g., unavailability of evidence, illness of a party). It is a procedural mechanism to ensure fair hearing rights.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表述 | 法律場景示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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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延期 | Adjournment of Trial | 被告方律師以關鍵證人滞留海外為由申請審判延期。 |
Continuance (美式用法) | The defense requested a continuance due to newly discovered evidence. | |
延期審理決定 | Order for Adjournment | 法院籤發《延期審理決定書》(Order for Adjournment) 并通知各方。 |
法定事由 | Statutory Grounds | 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的審判延期權責。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審判延期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
(權威來源:全國人大官網法律數據庫
延期屬暫時性程式調整,中止則因不可控事由(如被告人患精神疾病)導緻訴訟長期停滞。
休庭是庭審中的短時暫停(如午休),而延期是取消當日全部庭審并重定日期。
注:本文法律定義援引中國《刑事訴訟法》及英美法系權威工具書,術語對照經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法律術語英譯規範》驗證,确保專業性與準确性。
根據相關法律條文和司法實踐,審判延期(即延期審理) 是指法院在已确定開庭日期或庭審過程中,因出現法定事由導緻審理無法如期進行,從而決定推遲審理時間的訴訟制度。以下是具體解析:
延期審理和中止審理均導緻訴訟暫停,但存在差異:
法院不得隨意延期審理。例如,刑事案件一審普通程式審限一般為2個月,經批準最長可延至6個月;特别重大複雜案件需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
如需了解具體案件延期流程或時限,建議通過法院官網或律師咨詢獲取完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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