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mainder man
residue; leavings; overmeasure; overplus; remain; remainder; remnant; spare
surplus
【醫】 R.; residue; residuum; rest; vestige; vestigium
【經】 overplus
【經】 legatee
剩餘遺産承受人(Residuary Beneficiary)
指在遺囑繼承中,享有遺産清償債務、稅費及特定遺贈後剩餘財産分配權的個人或機構。其核心特征為“兜底性繼承”,即優先順位繼承完成後,剩餘財産歸屬該主體。例如,遺囑指定房産由子女繼承後,銀行存款、股票等未明确分配的財産即由剩餘遺産承受人獲得。
法律特征與適用場景
剩餘遺産承受人僅在特定遺贈(如房産、現金指定贈與)和法定債務清償後行使權利,體現“剩餘財産最後分配”原則。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30條遺産分配規則。
涵蓋遺囑未明示處置的所有動産、不動産及無形資産,如未分配股息、知識産權收益等。
與相關概念的區别
權威依據
《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Residuary Legatee”為“繼承遺囑剩餘動産者”,與大陸法系“剩餘遺産承受人”功能一緻;《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釋義》(法律出版社)第27條明确剩餘遺産分配需優先清償債務,再行分配。
典型應用
遺囑中常見表述如:“……債務清償後,我的剩餘遺産由[姓名]繼承”。此時,若遺囑未覆蓋新型資産(如數字貨币),該部分自動納入剩餘財産範疇由指定主體繼承。
參考來源
“剩餘遺産承受人”這一表述在常見法律術語中并不直接使用,但可以結合繼承相關概念進行解釋。以下是綜合分析:
基本定義
剩餘遺産承受人通常指在遺囑執行後,對未明确分配或剩餘的遺産進行接收的主體。例如,若遺囑僅部分分配財産,剩餘部分可能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適用場景
法律依據
我國《民法典》第1160條規定,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産,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組織所有。這一條款可視為對“剩餘遺産承受人”的間接規定。
相關概念區分
由于當前搜索結果權威性較低,建議參考《民法典》繼承編或咨詢專業法律機構以獲取更精準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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