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unchallengeable law
be incapable of; cannot; unable
【機】 incapability
change; vary; alter; inflect; remodel; transfer; transform; turn
【計】 CH; stepping; varying
【醫】 change; modification
【經】 change; modification; transform
law; statute; doom; legislation
【醫】 law
從漢英詞典和法律術語角度,"不能改變的法律"(英文對應為"entrenched law" 或"rigid law")特指一類具有特殊憲法地位或受嚴格保護的法律規範,其核心特征在于修改或廢除需遵循遠高于普通法律的嚴苛程式,而非字面意義上的"絕對不可變更"。以下為具體解析:
剛性憲法條款(Entrenched Constitutional Provisions)
指憲法中規定基本國家制度、公民核心權利等内容的條款,其修訂需經特定超多數表決(如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立法成員同意)、全民公投或多層級批準程式。例如:
特别保護性法律(Protected Statutes)
部分普通法律因涉及根本社會秩序(如選舉制度、司法獨立)被賦予"準憲法地位",其修訂需額外程式保障。例如英國《1998年人權法案》(Human Rights Act 1998)要求法院對抵觸該法的立法進行"不一緻宣告",倒逼議會審慎修法 。
程式剛性(Procedural Entrenchment)
區别于實體内容的不可變性,重點在于修改門檻的刻意提高,以防止權力濫用導緻法律頻繁變動。例如德國《基本法》第79條禁止修改聯邦制、人權保護等核心原則 。
穩定性與可預期性
此類法律為社會經濟活動提供長期穩定的制度框架,如財産權保護、合同執行規則等,降低政策不确定性風險 。
術語 | 核心差異 |
---|---|
普通法律 (Ordinary Law) | 立法機關過半數即可修訂 |
不能改變的法律 (Entrenched Law) | 需超多數決/特殊程式 |
自然法 (Natural Law) | 哲學意義上的永恒正義,無強制程式 |
中國憲法修改程式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憲法全文及修正案曆史
美國憲法修正程式
美國國家檔案館:憲法文本及修正案
英國人權法案的司法審查機制
UK Parliament: Human Rights Act 1998 Explanatory Notes
德國基本法"永恒條款"
German Bundestag: Basic Law for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Germany
法律穩定性的經濟價值
World Bank: "Doing Business" Report on Legal Predictability
https://www.worldbank.org/en/programs/business-enabling-environment
“不能改變的法律”可以理解為法律體系或合同中不可隨意變更的強制性規定,具體含義需結合語境分析。以下是不同角度的解釋:
“不變之法”是一個成語,出自《尹文子·大道上》,原指“君臣上下”等不可改變的法則,現泛指具有長期穩定性、不可隨意變更的規則或原則。其特點包括:
在具體法律關系中,某些條款的變更需滿足嚴格條件:
合同領域:
票據法領域:
專利法領域:
“不能改變的法律”既可能是特定語境下的成語表述,也可能指法律實務中受嚴格限制的條款,需結合具體領域分析其變更條件和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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