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rbitrary detention
arbitrariness; at discretion; at will; random; voluntariness
【醫】 ad lib.; ad libitum; random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任意扣押"在漢英法律語境中通常指無合法依據或未經正當程式對財産、物品實施的強制扣留行為。該術語對應的英文翻譯為"arbitrary seizure"或"unlawful detention of property",常見于國際人權法及行政法領域。根據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7條規定,禁止對公民財産實施任意或非法幹涉(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 1966)。在英美法體系中,《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其定義為"政府機關未取得有效令狀或超出法定權限實施的財産控制行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行政強制法》第22-24條亦明确規定扣押措施需基于法定事由并遵循程式正義原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11年頒布)。這一概念在跨境貿易糾紛中常見于世界貿易組織《貿易便利化協定》對貨物滞留的規制條款(WTO, 2017年修訂版)。
“任意扣押”指未經法定程式或缺乏正當理由,擅自對人身或財物進行扣留的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以下是具體解析:
扣押的定義
扣押是司法機關依法暫時扣留與案件相關的人或物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嫌疑人(如、2、3所述)或查封財物(如、5、6所述)。其合法性需滿足兩個條件:
“任意”的含義
“任意”指無法律授權、超出職權範圍或違反程式規定,例如: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
“任意扣押”本質是濫用職權或違背程式正義的非法行為,公民若遇此類情況,可通過申訴、行政訴訟等途徑維權。司法機關行使扣押權時,必須嚴格遵循法律界限,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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