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writ of deceit
cognizance; firmly believe; maintain; set one's mind on
cheat; fraud; humbug; swindle; trick
【經】 bad faith; false pretence; fraud
breve; writ
【法】 breve; capias; precept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下,"認定欺詐的令狀"指司法機關為确認民事欺詐行為成立而籤發的正式法律文書。該術語對應的英文表述為"Writ of Fraud Determination",其核心要素包含三個層面:
法律程式要件 需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48條規定的欺詐構成要件,即行為人通過虛假陳述或隱瞞真相,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并作出非真實意思表示。該認定程式須經舉證、質證等法定環節,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09條證據标準。
司法認定标準 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對"fraud"的定義,構成要件包括:(1) material false representation;(2) knowledge of falsity;(3) intent to deceive;(4) justifiable reliance;(5) resultant damage。中國司法實踐參照該标準形成"五要件說"判定體系,詳見《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89頁。
法律效力範圍 經法院籤發的認定文書産生既判力,可作為執行依據。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該令狀具備強制執行力,敗訴方需承擔返還原物、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典型案例可參見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67號(2019)。
此令狀的籤發須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63-65條的程式規範,确保司法認定的權威性與公信力。英美法系中類似制度可見于Equitable Fraud認定程式,主要差異在于中國法更強調書面證據的審查标準。
“認定欺詐的令狀”是一個法律術語,其核心含義需結合“欺詐”的構成要件及法律程式來理解:
詞義拆分
英文翻譯
該術語可譯為"writ of deceit",其中“deceit”特指法律意義上的欺詐行為。
根據我國司法解釋,欺詐的構成需滿足以下條件:
在普通法系中,“令狀”(writ)是法院籤發的正式命令。結合中文語境,“認定欺詐的令狀”可能指:
如需進一步了解具體法律程式或案例,建議查閱權威司法解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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